​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关于废止《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关于对区属公司承担公益性项目有关代建管理费标准问题的通知》的决定

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关于废止《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关于对区属公司承担公益性项目有关代建管理费标准问题的通知》的决定
岚综管规〔2024〕4号
各片区管理局,区直各单位,各区属事业单位,各区属国企:

根据有关要求,经实验区管委会同意,决定废止《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关于对区属公司承担公益性项目有关代建管理费标准问题的通知》(岚综管综〔2016〕151号)。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2024年4月29日

来源: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官网 日期:2024-04-29 有效范围: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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