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顺市劳动模范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顺市劳动模范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府发〔2015〕3号
税谱®提示:根据《 安顺市市级行政规范性文件现行有效目录》 ( 2020-01-14)规定,现行有效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安顺市劳动模范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5年4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安顺市劳动模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市劳动模范的选树和管理工作,鼓励劳动模范发挥模范带头作用,营造学习劳模、争当劳模、关爱劳模的社会氛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贵州省工会条例》和《中共贵州省委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工会工作的意见》(黔党发〔2014〕12号)、《中共安顺市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工会工作的意见》(安市发〔2013〕1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市劳动模范的评选表彰,全国劳动模范和全国先进工作者、省劳动模范和省先进工作者的推荐、管理和服务。
第三条 安顺市劳动模范选树和管理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召开专题会议确定,主要议定内容为:
(一)审定推荐评选和命名表彰市劳动模范总体工作方案;
(二)审核全国、省劳动模范推荐人选事宜;
(三)审核授予或者取消市劳动模范称号对象的事宜;
(四)审议劳动模范日常管理中需要明确的重大事项。
第四条 劳动模范日常管理工作由市县同级工会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劳动模范选树和命名表彰的具体组织工作;
(二)指导、协调和处理劳动模范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三)检查有关劳动模范政策的落实情况,提出调整劳动模范政策的建议方案;
(四)其他工作。
第五条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 推荐评选和命名表彰
第六条 市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由市人民政府授予。
第七条 市劳动模范评选表彰每五年进行一次,如遇特殊情况,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可以提前或者推迟。因特殊情况需要表彰的,由市人民政府决定。
第八条 市劳动模范的评选对象:在评选届期内,为本市经济建设和各项社会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工人、农民、科教人员、企业管理人员、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其他人员。
第九条 市劳动模范评选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作为行动指南,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立足岗位、奋发进取、开拓创新、勇于奉献;
(三)在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各条战线上取得显著成绩,在群众中享有较高声誉。
第十条 劳动模范培养选树原则: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和群众公认的原则,体现先进性、时代性和代表性,坚持面向基层、面向一线,坚持标准、严格程序、民主推荐、群众监督,采取自下而上、逐级审查的办法推荐产生。
第十一条 劳动模范的推荐评选和命名表彰程序:
(一)推荐预报,预审。由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相关单位,在下达的指标范围内根据组织推荐情况,按条件和要求预报。经市总工会预审后,由推荐单位提请职工(代表)大会、村(居)民(代表)大会等民主程序审议。
(二)资格审核,张榜公示。上报的候选对象经市总工会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资格审核同意后,由推荐单位将候选对象名单和事迹,在所在单位张榜公示,同时在市级主要新闻媒体公示。
(三)上报审批。经两级公示结束且无异议的候选对象,上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由市人民政府命名表彰。
第十二条 全国、省劳动模范按下达的名额指标推荐评选。市劳动模范的评选表彰由市总工会提出建议方案,经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三章 奖励和待遇
第十三条 对市级劳动模范的奖励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被评为市级劳动模范的,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和奖章,并由市人民政府给予一次性物质奖励。
第十四条 劳动模范享受下列待遇:
(一)春节慰问金。市、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春节慰问全国劳动模范、省(部)级劳动模范、市级劳动模范所需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由同级工会负责发放。
(二)生活补贴。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的生活补贴按照《贵州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总工会等部门关于对部分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生产)者发放生活补贴的意见的通知》(黔府发〔2001〕23号)文件规定执行。市级劳动模范参照执行,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月60元。所需资金来源按黔府发〔2001〕23号文件规定执行。生活补贴的发放按就高和不重复原则确定。
(三)特殊困难帮扶金。特殊困难帮扶金的发放仅限于因病、因灾造成生活困难的劳动模范,视困难程度,给予一次性补助。所需资金从同级财政安排的特殊困难帮扶资金中列支。具体发放条件和标准由市总工会会同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具体确定。
(四)健康检查。劳动模范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体检费用由劳动模范所在单位承担;农民劳动模范和无单位的城镇劳动模范由劳动模范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劳动模范体检工作由劳动模范所在单位工会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五)疗(休)养。劳动模范所在单位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安排劳动模范参加疗(休)养,疗(休)养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我市原则上每年按一定比例组织全国劳动模范、省级劳动模范和市级劳动模范开展疗(休)养活动。
(六)医疗及社会保障优惠。劳动模范凭劳动模范证件和身份证在全市辖区内公立医院优先就诊、住院,并免交挂号费,优惠收取仪器检查费。企事业单位要按规定为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劳动模范(含农民工劳动模范)办理参保缴费手续。要把各级劳动模范纳入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要落实关闭破产企业劳动模范参加医疗保险政策,帮助符合条件的劳动模范参保。
(七)劳动就业和上岗优先待遇。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事业单位对劳动模范不得无故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如因特殊原因必须分流的,有关部门要优先安排或提供劳动模范相应的工作岗位。
(八)住房保障优惠待遇。符合申请保障性住房条件的劳动模范,优先纳入当地住房保障范围,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房。
(九)其它待遇。劳动模范在学习、培训方面优先安排;在评定各类职称待遇时,可作为破格的重要条件。各级各有关单位以及劳动模范所在单位,应当关心、帮助劳动模范解决夫妻两地分居、子女上学困难等问题。
第十五条 调出本市行政区域工作的劳动模范,从调出次月起不再享受安顺市制定的劳动模范相关待遇。调进我市行政区域工作的劳动模范,经认定后从调进次月起享受我市制定的劳动模范相关待遇。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六条 劳动模范按照分级、属地管理的原则,在职劳动模范日常管理以所在单位工会为主;退休后进入社会化管理的劳动模范由所在乡、镇(街道)劳动模范服务组织或者工会负责管理。
第十七条 新闻、出版、文艺等单位和其他群众团体,应当加强对劳动模范先进思想、先进事迹和高尚情操的宣传工作,形成关心劳模、爱护劳模、尊重劳模、学习劳模、争当劳模的良好社会风尚。
第十八条 各地各单位应当做好劳动模范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建立健全劳动模范档案,建立与劳动模范定期联系和走访制度,倾听其意见、建议和要求,及时帮助解决劳动模范在工作、生活等方面存在的实际困难,负责劳动模范接待和办理有关来信来访,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 各级要建立劳动模范重要情况报告制度。凡劳动模范发生工作单位或职务岗位变动、退休、下岗、失业、去世、严重违法违纪等重要情况,由各级工会组织逐级上报市人民政府和市总工会备案。
第二十条 劳动模范日常管理服务等有关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安排。
第五章 取消荣誉称号
第二十一条 劳动模范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荣誉称号及待遇:
(一)用虚假事迹骗取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
(二)因触犯国家相关法律,受到刑事处罚的;
(三)犯有严重错误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
(四)非法离境或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第二十二条 取消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程序:
(一)取消全国、省(部)级劳动模范荣誉称号,按上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二)取消市级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由所在单位出具书面报告,比照推荐评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被取消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收回其获得的荣誉证书和奖章,并终止享受劳动模范有关待遇。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劳动模范的相关待遇,如国家、省、市有调整,则按新规定执行。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劳动模范的评选推荐和管理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总工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