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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指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五指山市扶贫小额信贷评级授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五指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五指山市扶贫小额信贷评级授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五府〔2017〕30号

税谱®提示:根据 五指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五指山市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五府规〔2021〕3号规定,决定保留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市畅好农场:

《五指山市扶贫小额信贷评级授信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四届市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五指山市人民政府

2017年4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五指山市扶贫小额信贷评级授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推进扶贫小额信贷工作的意见》(琼开办发〔2016〕21号)文件精神,有效解决建档立卡贫困户“贷款难、贷款贵”,产业发展资金短缺难题,提高贫困户自身发展的内生动力,增强造血功能,促进贫困户增收脱贫,结合五指山市扶贫小额信贷工作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扶贫小额信贷工作原则:精准扶贫、信用贷款;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加强宣传,尊重意愿;规范运作,防范风险。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评级授信对象为有发展意愿、有资金需求、并选择了适合的发展项目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及畅好居贫困户。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是指依法在我市设立的金融机构。

第五条  扶贫小额信贷评级是指由市扶贫办、乡镇、行政村、驻村工作队、帮扶责任人以及市内金融机构共同参与的评级授信小组。按统一标准,以借款人还款意愿和偿债能力为核心,从家庭基本情况、经营及资产状况、偿债能力、社会信誉、信用状况五项指标对贫困户进行信用状况的综合评价。

第六条  扶贫小额信贷授信是指开展扶贫小额信贷业务的金融机构以贫困户信用等级、家庭财产总值或净资产、风险承受能力和产业项目发展前景等为基础,核定贫困户扶贫小额信贷最高限额。

第七条  评级授信采用集中批量和日常评级授信相结合的两种方式,实行一年一评。

(一)集中批量评级。即约定时间、地点统一发放《建档立卡贫困户信用评级表》,采集相关基础资料,统一进行评级,审核后由市扶贫办统一发放《贫困户信用评级证》。

(二)日常评级。即未参加集中评级的贫困户,根据申请随时评级;信用等级发生变化的贫困户,根据申请随时调整。乡镇评级授信小组按月向市评级授信小组上报审批。

第八条  贫困户评级遵循“统一标准,全面评级;余额控制,周转使用;动态管理,适时调整”的原则。

“统一标准,全面评级”指扶贫小额信贷评级授信工作组以统一的评级指标和方法对我市的贫困户进行评级授信。

“余额控制,周转使用”指承贷银行在评级周期内对贫困户的授信实行余额控制,有效期内周转使用。

“动态管理,适时调整”指开展扶贫小额信贷业务过程中,根据贫困户家庭情况、产业发展状况和风险状况的变化,适时调整贫困户信用等级及授信额度。



第二章 评级授信工作组



第九条  成立市、乡镇、行政村三级评级授信工作小组,按照“村级评议、乡镇审核、市级审批”的程序,对贫困户进行公开规范评级授信。

村级评级授信小组由乡镇扶贫专干负责,行政村评级授信小组由村两委成员各1人、驻村工作队和帮扶责任人各1人、村民代表2人组成,其中村民代表应德高望重、公道正派、有广泛代表性。负责对贫困户逐户采集评级授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填列申请人基本情况、贫困户家庭成员信息,对照评分项目打分评级、提出初评意见,填制“建档立卡贫困户信用评级表”有关栏次。

乡镇评级授信小组由乡镇分管扶贫领导负责,乡镇评级授信小组由市内金融机构派出相关人员、乡镇人民政府抽调分管扶贫的领导负责对村评级授信小组初评意见进行审核,提出公开评级意见,将“建档立卡贫困户信用评级表”(一式三份)报市评级授信小组审定。

市评级授信小组由市扶贫办负责。由金融机构、市扶贫、农业、民宗、科工信、财政等承担扶贫工作的单位部门人员组成,负责核定建档立卡贫困户信用等级和提出授信额度建议,并建立信用档案,将确认的贫困户评级授信情况,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或主要媒体进行公告、公示。



第三章 贫困户评级授信



第十条  贫困户信用等级采用记分方法评定,总分为100分,分为“优秀”、“良好”、“一般”三个等级。根据“建档立卡贫困户评级授信表”对贫困户信用分值进行测算,各等级贫困户应达到如下分值:“优秀”信用贫困户得分值≥90分、“良好”信用贫困户得分值≥80分、“一般”信用贫困户得分值≥70分、70分以下的评级无评级结果。

第十一条  评级授信操作流程:村级评级授信小组进行建档立卡贫困户信息采集→信用分值测算与初评意见认定→乡镇评级授信小组审核初评意见并做出信用等级认定→市评级授信小组审定信用等级和提出授信额度建议→市、乡镇、村组三级公示公告评级及授信结果 。



第四章 贫困户的用信管理



第十二条  扶贫小额信贷实行“阳光办贷”。贷款流程和时限公开、评级授信原则公开、贷款政策条件公开。

第十三条  扶贫小额信贷实行绿色通道,金融机构即报、即评、即贷。

第十四条  金融机构要严格按照信贷管理制度,建立扶贫小额贷款台账,做好跟踪监测工作。对年内到期贷款回收率累计达3个月低于90%的乡镇、行政村,暂停该乡镇、行政村的扶贫信贷贷款业务,查明原因,除符合风险补偿金补偿条件的根据相关规定进行补偿外,金融机构应继续追偿剩余贷款本息,乡镇、行政村协助,直至年内到期贷款回收率达到或超过98%,再在该乡镇、村开展扶贫小额信贷业务。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扶贫办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日期:2017-04-18 有效范围: 海南 五指山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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