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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关于纳税人向第四转发财政部国家届全国特殊奥林匹克运动会和第十届全国运动会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全文失效】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关于纳税人向第四转发财政部国家届全国特殊奥林匹克运动会和第十届全国运动会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全文失效】
辽国税发〔2005〕182号
全文失效 成文日期:2005-09-30


税谱®提示:根据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大连):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向第四届全国特殊奥林匹克运动会和第十届全国运动会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 财税[2005]12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中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 财税[2001]9号)的有关规定,我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慈善机构、基金会等非营利机构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二OO五年九月三十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向第四届全国特殊奥林匹克运动会和第十届全国运动会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5年8月1日                   财税[2005]127号

税谱®提示:根据2008年1月31日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48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支持体育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对纳税人向第四届全国特殊奥林匹克运动会和第十届全国运动会捐赠有关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通知如下: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第四届全国特殊奥林匹克运动会筹委会和第十届全国运动会筹委会的捐赠,可按现行税法规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办法,准予企业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个人在其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在所得税前扣除。
本通知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八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