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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人民政府印发《茂名市财政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茂名市人民政府印发《茂名市财政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茂府〔2009〕14号
税谱®提示:根据 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结果的通告》 ( 2017年12月19日规定,截至2016年12月31日现行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茂名市财政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茂名市人民政府

二OO九年三月十八日

茂名市财政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支持我市中小企业发展,发挥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广东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和省委办、省府办《广东省财政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粤办发〔2003〕1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财政预算安排的,主要用于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中小企业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扶持的对象: 在茂名市辖区内设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联合制订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界定的中小企业以及为中小企业服务的担保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项目。专项资金重点扶持利用国内民间资本兴办的民营中小企业。

第四条 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负责会同市财政部门对专项资金进行管理。采用评审制等办法确定资金使用项目,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项目;

(二)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

(三)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重点项目;

(四)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和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配套资金项目;

(五)省、市要求扶持和鼓励民营企业发展的其它事项。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采用贷款贴息和补助方式。企业以银行贷款为主投资的项目,采取贷款贴息方式;企业以自有资金为主投资的项目,可采取补助方式。

申请人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可选择其中一种支持方式,同一项目不得同时以两种方式申请专项资金。

专项资金贷款贴息的额度,根据项目贷款额度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确定。每个项目的贴息期限不超过2年,确需延长的,须报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政府批准。

每个项目的贷款贴息或补助额度不超过30万元。

第七条 专项资金安排使用原则:

(一)严格执行国家的产业政策的原则,合理引导投资方向,优化产业结构,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

(二)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战略部署的原则。确定年度投资方向和扶持专题,发挥财政资金的鼓励和示范作用,引导企业、银行和社会资金投向。

(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严格项目申报把关,完善专家评审制度,强化项目科学论证。

(四)不重复支持的原则。上年度获得市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企业),本年度专项资金不再予以扶持。

第八条 市及县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专项资金项目单位应按下列职责分工做好专项资金使用和监督工作:

(一)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发展我市中小企业的目标、部署和要求,拟定当年度专项资金扶持项目实施方案,组织项目申报;会同市财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报市政府审定后,联合市财政部门下达资金使用计划;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组织有关部门对扶持项目进行验收,每年向市政府报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使用效果。

县(市、区)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企业申请,并协助企业做好申报工作,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企业申请条件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初审;负责对本辖区内专项资金扶持项目进行跟踪和检查,按要求向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报告进展情况。

(二)市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参与项目评审,联合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下达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办理专项资金拨付手续,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跟踪问效和监督检查,参与项目验收。

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协助市财政部门办理资金拨付及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市审计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审计监督。

(四)专项资金扶持项目单位职责:项目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的具体实施,对项目申报资料的准确性、真实性和项目建设、资金使用、新增效益负责。

第九条 项目资金申报程序。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我市发展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的工作安排,制订市财政扶持中小企业专项资金项目申请指南,在市经济贸易管理部门网站和茂名中小企业网站公布,企业可在网上查询相关信息和下载申请表格;各县(市、区)所有项目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所在地县(市、区)中小企业管理部门申报;市直企业直接向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申报。

第十条 项目申请条件。凡申请专项资金扶持的,申请单位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良好的会计信用、纳税信用和经济效益。同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项目,必须是经市中小企业局确认其服务于我市中小企业的信用担保机构。

(二)申报中小企业服务体系项目,必须是经市中小企业局确认其服务于我市中小企业的服务机构的建设项目或专项活动(包括培训业务、创业服务、信用服务等),项目必须有明确、具体、可行的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的方案和计划。

(三)申报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项目,必须是符合每年度市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选项原则和要求的项目。

(四)申报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和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配套资金项目,必须是正在项目立项计划实施期内获得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或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支持的项目。

第十一条 申报材料:符合申请条件的单位,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公司章程复印件;

(三)项目申请报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复印件;

(五)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评估意见(根据项目需要提供);

(六)税务部门提供的企业纳税证明和人民银行提供的信用情况;

(七)申请贴息的项目,应提供银行的贷款合同和银行进账单复印件(原件备查);申请补助的项目,应提供已用于项目投资的有关凭证;

(八)项目单位对申报材料及数字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九)上一次获得市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的使用情况;

(十)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应会同同级财政等部门在本地区范围内公开组织专项资金的申请工作,对申请企业的资格条件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并做好扶持项目的审核汇总上报工作。

第十三条 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等部门组织相关技术、财务、市场等方面的专家组,依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当年度专项资金的扶持方向和扶持重点,对申请扶持项目进行初评。涉及申报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配套资金项目的,须邀请市科技部门派员参与。

初评通过的项目在市政府网站和《茂名日报》公示七天后,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依据专家组初评意见及公示结果,拟定扶持项目报市政府。

第十四条 扶持项目经市政府审定后,下达茂名市财政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市和县(市、区)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根据下达的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分别与市直和所在县(市、区)内项目单位签订专项资金使用责任书(下称“责任书”)。

第十五条 市财政部门根据下达的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将专项资金下拨到县(市、区)财政部门,市直企业可直拨到项目单位;项目单位凭资金计划和责任书与当地财政部门衔接,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收到的贷款贴息项目专项资金,冲减财务费用;项目单位收到的补助项目专项资金,计入资本公积资金的开支范围包括项目管理费、项目费等。

第十七条 建立项目定期报告制度。各使用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应在每年4月底前按照资金下拨渠道向当地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报告本企业上年度使用专项资金的情况、项目进展情况和存在问题。各县(市、区)中小企业管理部门会财政部门在每年5月底前将情况汇总报市中小企业和市财政管理部门。

第十八条 建立检查制度。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解决。被检查的企业应主动配合检查人员做好相关工作,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不得阻碍检查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十九条 建立项目验收制度。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应会同市财政部门在扶持项目完成后组织技术、财务及相关人员对完成项目进行验收,作出验收结论。

第二十条 建立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市和县(市、区)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应根据工作职责对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的申请、审查、评审、审核、下达、使用、检查、验收等环节建立档案。

第二十一条 项目单位应对专项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账管理。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对弄虚作假骗取、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按国家有关规定对项目单位和行政人员给予行政、经济处罚和通报,该项目单位今后5年内不得申请各级财政支持项目;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市财政局、市中小企业局2003年12月21日印发的《茂名市财政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茂财企〔2003〕4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