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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虚报亏损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批复》的通知【全文废止】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虚报亏损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全文废止】
闽国税函〔2004〕247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4-05-21

税谱®提示:根据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四批)的公告》 (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规定,所转法规全文废止。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厦门):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虚报亏损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批复》 ( 国税函〔2004〕296号,以下称《批复》)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根据《批复》第一条规定精神,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 闽国税函〔2002〕292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虚报亏损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批复

二OO四年五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