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指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五指山市鼓励旅行社开发客源市场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五府〔2012〕105号
税谱®提示:根据《 五指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五指山市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五府规〔2021〕3号)规定,决定保留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五指山市鼓励旅行社开发客源市场奖励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三届十四次常务会议研究并提交市委常委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五指山市人民政府
2012年12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五指山市鼓励旅行社开发客源市场奖励暂行办法
为适应国际旅游岛建设形势发展需要,更好地推动五指山热带雨林养生度假旅游城市建设,进一步调动旅行社开发国内外旅游客源市场,尤其是开发高端客源市场的积极性,繁荣我市旅游经济,加快五指山
旅游业转型升级,根据《五指山市扶持
旅游业发展优惠政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奖励对象。本办法奖励对象为在海南省内依法注册,并组织客源到本市行政辖区内开展旅游活动的旅行社及分社。
第二条 奖励条件。旅行社组织游客在本市开展旅游活动,满足以下条件的方可申请奖励:
(一)组织游客到本市旅游饭店住宿或游览收费景区(景点);
(二)年累计组织游客人次数达到本办法规定数量标准;
(三)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章,未发生重大侵犯游客合法权益事件受过省、市、县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罚;
(四)经市旅游局核实,本年度内无发生一般以上安全责任事故、重大旅游投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五)按要求开展旅游行业标准化建设,建立健全旅游统计台账、业务档案、旅游团队单团核算表和填报《旅游团队服务管理系统》。
第三条 奖励措施及标准。
(一)旅行社组织国内游客在我市确定的一、二、三类旅游饭店住宿或游览收费旅游景区(景点),年累计达到1000人次以上的,按下列标准给予旅行社及导游奖励:
1.入住一类旅游饭店,奖励旅行社30元/人次,奖励导游员5元/人次;
2.入住二类旅游饭店,奖励旅行社25元/人次,奖励导游员5元/人次;
3.入住三类旅游饭店,奖励旅行社20元/人次,奖励导游员5元/人次;
4.旅行社组织游客到本市开展漂流活动,奖励旅行社15元/人次,奖励导游员5/人次。
年组团累计达到2000人次的,在以上奖励标准基础上,给旅行社追加30%的奖励。
(二)旅行社组织境外(国际)游客(含港澳台)在我市三类旅游饭店住宿或游览收费旅游景区(景点),年累计达到300人次以上的,按照组织国内游客奖励标准同一档次上调5元/人次执行。
(三)引进各类会议旅游团,入住三类旅游酒店,累计达到500人次以上的,按照一、二、三类旅游酒店分别给予30元/人次、25元/人次、20元/人次的奖励。
(四)鼓励旅行社组织国际自行车高端旅游团到五指山旅游度假养生。年累计组团规模达到300人次以上,入住星级旅游酒店的,按照35元/人次标准奖励。达到500人以上,奖励标准上浮25%。
以上奖励条款,属同一个团队的不重复奖励。
第四条 特别奖励。在我市依法注册设立的旅行社及分社,按照第三条所列奖励标准上浮5元/人次。
第五条 奖励认定条件。
(一)各申报奖励的旅行社所接待的过夜游客,必须入住旅游主管部门公布目录内的旅游饭店,并提供本旅行社与酒店已生效的订房原始凭证或组团协议书,否则不予认定;
(二)各旅行社必须按季度向市旅游局填报接待统计报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相关证明材料应按季度报送,便以统计计算;
(三)过夜游客人数以行程表、财务单团核算表、消费发票及游客名单、五指山市旅游接待企业接待单据等为统计依据,过夜游客要求做到一团一档。
第六条 奖励申报程序。在本办法发布实施后的有效期内发生的应奖励事项,旅行社在规定的时间内可向市旅游局提出书面申请。申报时间以季度为周期,也可在第二年一季度结束前累积申报,会议组团奖励可单次申报。本办法实行年终结算奖励。
(一)填写《五指山市鼓励旅行社开发客源市场奖励申请表》,并附相关材料及凭证,送交市旅游局审核;
(二)市旅游局审核同意,并向市财政局出具奖励名单和奖励金额;
(三)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审核无误后,市财政局按照奖励单位名单及奖励金额划拨到市旅游局账户,由市旅游局统一向奖励对象拨付奖励资金;
对虚假申报的旅行社,一经查实,将追回当年全部奖金,并作出严肃处理,且该旅行社今后三年不得参与评奖。
第七条 奖励资金来源。旅行社奖励资金纳入市财政年度预算,从市财政扶持
旅游业发展优惠政策专项资金中安排,实行专款专用。
第八条 附则
(一)本办法中“以上”包含本数;
(二)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旅游局负责解释;
(三)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四)本办法涉及的奖励金额均为税前;
(五)五指山市一至三类旅游酒店及收费景区(景点)名单由市旅游局定期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