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医疗保障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养老机构健康发展的通知
莆医综〔2018〕94号
市医保中心,各
养老服务机构:
为贯彻落实《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养老机构健康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 (
闽政办〔2017〕68号)和《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
莆政综〔2014〕76号)精神,促进
养老机构健康发展,鼓励、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满足多层次多样化的
养老服务需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
养老服务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包括康复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需纳入医保定点范围的,应向所在地医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医保经办机构评估,符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条件的,及时将其纳入医保定点范围,可实行单独序列审核管理。参保人员在医保定点的
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可使用社保卡(医保卡)结算。
二、
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条件的,就近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要主动与
养老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开展延伸医疗服务,纳入医保定点范围,就近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由所在地医保经办机构负责确定。
三、入住医保定点的
养老机构的参保人员,属于70岁以上患慢性病行动不便、重度残疾患者发生的床位费,可使用医保个人账户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和参照莆田市同档次(可按二级)普通病房床位费标准结算(入住三人间及以下的按A类三人间标准结算,入住四人间及四人间以上的按A类四人间标准结算,低于的按实际支付,超过的部分医保个人账户不予支付)。符合医保规定的老年参保患者康复医疗费用,可按规定纳入医保报销范围。
本通知自2018年8月1日起执行,之前相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莆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
养老服务机构医保服务的通知》(莆人社文〔2015〕378号)文件规定不再执行。
莆田市医疗保障管理局
2018年7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