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昌市农民小额贷款财政贴息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府办〔2013〕246号
税谱®提示:根据《 文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文府〔2018〕64号)规定,决定保留
各镇政府,各农(林)场,市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各有关企事业单位,省驻文昌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文昌市农民小额贷款财政贴息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文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9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文昌市农民小额贷款财政贴息实施方案
第一条 根据《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小额贷款财政贴息工作的通知》 (
琼府办〔2012〕96号)和《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小额贷款贴息工作的通知》 (
琼府办〔2013〕3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农民小额贷款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二条 本方案所称农民小额贷款贴息是指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专门用于农民小额贷款贴息的财政专项资金。
资金来源包括中央财政扶贫及专项贴息、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资金,省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和市财政安排的配套资金。
第三条 贴息资金主要用于帮助个体农民、地方农场职工、林业职工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农林牧副渔业生产、加工、流通等涉农用途的贷款贴息和用于自建住房的农民贷款贴息。
第四条 贴息资金的适用对象为具有海南省户籍,在文昌市范围内从事农业生产且有生产经营能力的农民、地方农场职工、林业职工和海南省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成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第五条 农民小额贷款贴息原则上采取事后贴息的方式,即贷款人按约定向经办金融机构按期还本付息后,财政部门再给借款人予以贴息。
第六条 贴息资金由财政部门按规定实行专款管理,专项专用,节余滚存使用,并实行资金预拨,年终结算。
第七条 贴息标准。
(一)个体农民(包括地方农场职工、林场职工)每户贷款额度不超过10万元,年贴息率为8%,贴息期限原则为1年,贷款期限不满1年的按贷款合同实际期限计算贴息。
(二)农村妇女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资金由中央财政承担。每户贷款额不超过10万元,按实际贷款合同利率据实贴息,年贴息率在5%以上,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加3个百分点以下确定(“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贴息年限最长2年,贷款期限不满2年的按贷款合同实际期限计算贴息。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每社贷款额度不超过100万元,年贴息率为3%,贴息期限原则为1年,贷款期限不满1年的按贷款实际期限计算贴息。
第八条 操作程序。
经办金融机构于每季度后次月15日前将已还清贷款本息及新发放小额财政贴息贷款的农户、合作社列表上报市财政局,同时分别报市农业局、扶贫办、就业局及市妇联备案。市财政局以此作为抵扣预拨资金依据。
第九条 风险补偿和奖励标准。
(一)对经办金融机构按当年新发放或担保农民小额贷款金额的1.5%给予风险补偿,其中,对由融资性担保公司提供担保的贷款,风险补偿只给予经办金融性担保公司。
(二)对经办金融机构按照当年新发放或担保农民小额贷款金额的0.5%给予奖励。
(三)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奖励,按省有关政策执行。
第十条 市政府相关部门职责
文昌市农民小额贷款贴息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协调,督促经办金融机构以服务“三农”为大局,积极发放小额支农贷款。
市财政局负责贷款贴息的筹集管理和及时拨付以及相关报表统计上报工作和年度绩效考评工作,市农业、林业、渔业、畜牧、扶贫、就业以及妇联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民小额贴息贷款的创业辅导和技术培训,指导农民发展生产和经营。
第十一条 经办金融机构职责。
经办金融机构负责做好农民小额贴息贷款的审批、发放、回收,负责提供农民申请贴息资金相关资料和报表工作。
经办金融机构要妥善保管贴息贷款合同和相关业务凭证,建立健全档案,并按要求定时向牵头和有关单位报送相关统计报表。
第十二条 农民小额贷款贴息资金必须专款专用,确保专项资金管理规范、有效、安全。市财政局、农业局、就业局、扶贫办和妇联等相关单位组成监督小组,每季度采取多种形式进行抽查。市纪委、市审计和监督管理部门应对农民小额贷款贴息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违反规定使用、滞留、截留、挪用、骗取贴息资金的,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经办金融机构采取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贴息资金的,除依法追回资金外,还将在全市通报批评,三年内不得享受相关奖补政策。
第十三条 本实施方案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实施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执行的《关于印发文昌市农民小额贷款财政贴息实施细则的通知》(文府办〔2012〕22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