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公布一批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2021年11月30日《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公布2021年度税务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4号)规定,全文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务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25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或失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现将《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劳动所得定额减征个人所得税有关税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 (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
),以下简称2号公告)中的有关内容调整如下:
公告第五条第二项中的“实行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办法的纳税人,由扣缴义务人统一办理退税申请手续,扣缴义务人应提供《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及附表和《税收完税证明》”调整为“实行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办法的,应提供《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及附表和《税收完税证明》”。
公告中的其他政策内容和具体实施办法不变。
》 ( 沪财税[2014]7号
)。之后,为方便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准确理解本市税收管理事项操作流程,统一基层税务机关操作程序,我局制发《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劳动所得定额减征个人所得税有关税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 (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
,以下简称2号
公告)。主要考虑到大部分残孤烈人员行动不便、扣缴义务人统一保管申报材料等因素,对实行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办法的纳税人,作了“由扣缴义务人统一办理退税申请手续”的表述。
公告第五条第二项中的“实行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办法的纳税人,由扣缴义务人统一办理退税申请手续,扣缴义务人应提供《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及附表和《税收完税证明》。”调整为“实行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办法的,应提供《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及附表和《税收完税证明》。”,其他政策内容和具体实施办法不变,并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