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政办〔2015〕115号
税谱®提示:根据《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北政发〔2017〕2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涠洲岛旅游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各有关单位:
《北海市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5年10月14日
北海市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北海市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效应和引导作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促进北海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快速发展,根据《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环境促进非公有制经济跨越发展的若干意见》(桂发〔2013〕17号)和《中共北海市委员会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环境促进非公有制经济跨越发展的实施意见》(北发〔2014〕8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等各级促进非公经济发展的政策文件精神,结合北海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预算安排(共1亿元,分5年到位,2014年至2018年每年2000万),用于扶持北海非公有制经济发展。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定向使用、科学监管的原则,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公益性、引导性和鼓励性的功能作用。同时,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当有利于促进非公有制企业健康成长和发展,有利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服务体系建设,有利于改善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外部环境。
第四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扶持在北海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公有制企业发展。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原则
(一)专项资金属于公共财政资金,按照财政部门关于项目支出预算的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
(二)专项资金使用以社会效益优先为前提,兼顾经济效益。对于效益好、资金回收期短的项目要优先安排,注重专项资金使用的综合效益。
(三)专项资金要根据北海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需要统筹安排,不搞平均分配。
第六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实施北海市非公有制企业助保金贷款项目。
设立北海市非公有制企业助保金贷款风险补偿铺底资金,为合作银行开展助保金贷款业务提供一定的风险保证。合作银行要提供不低于10倍铺底资金的贷款授信额度和给予利率优惠。风险保证以存入合作银行助保金贷款专用账户的风险补偿铺底资金余额为限。风险补偿铺底资金的金额、使用管理办法和不良贷款风险补偿比例等由市非公办、市财政局、合作银行三方另行研究协商提出,报市非公有制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和市政府审定后施行。
(二)编制北海市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十三五”规划及开展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相关课题调研。
1.用于编制北海市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十三五”规划。由市非公办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选定规划或课题承担单位,签订合同,按合同拨款并验收研究成果。
2.用于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相关课题调研。由市非公办根据形势发展需要和实际工作提出,并在年度资金使用计划中提出经费预算。
(三)培育北海市非公有制强优企业。
1.对北海市非公有制强优企业进行培育,具体培育方案对照《北海市非公有制强优企业培育计划》执行。
2.开展北海市非公有制强优企业高级人才培训。培训方案另行制定,培训经费在专项资金年初预算中安排。
(四)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1.支持创业投资平台做大做强,引导创业投资更多向创业企业起步成长的前端延伸,扶持创业创新发展。
2.支持创业孵化服务发展。做大做强众创空间,完善创业孵化服务。在确保公平竞争前提下,鼓励对众创空间等孵化机构的办公用房、用水、用能、网络等软硬件设施给予适当优惠,减轻创业者负担。
3.支持服务业加快发展。以市场为导向,以重点产业和重大项目为抓手,以现代服务业集聚区为载体,按照市政府出台的扶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方案和规划意见等文件精神,支持、促进服务业发展提速提质。
(五)营造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环境氛围。
加强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氛围。开展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主题宣传活动,宣传报道市委、市政府有关决策部署等。
(六)推动北海市非公有制企业信用体系建设。
推进北海市非公有制企业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改善融资环境和拓宽融资渠道。
(七)促进非公经济发展工作经费。
按照不超过当年预算安排专项资金总额的1%安排,由市非公办统筹使用,主要用于日常办公费用、项目评审费用、工作调研费用、项目考察及资金使用检查费用、聘用人员工资(含五险一金)等相关支出。
(八)市委、市政府批准或安排的其他项目。
第七条 市财政局根据《实施意见》文件精神将每一年度的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列入年度预算。市非公办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当年专项资金的总体规模和使用范围,结合北海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实际,提出当年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由市非公办按程序报批后管理、使用。
第八条 严格实行预算总额控制,专项资金的支出必须按照批复下达的预算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截留、挪用和挤占专项资金;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变更项目内容或调整预算。确需变更项目内容或调整预算的,应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九条 对按程序审定后的专项资金,已明确拨付单位且该单位属于财政直接拨款单位的,由市财政局办理拨款;不属于财政直接拨款单位的,由市财政局将指标下达到市非公办,由市非公办直接支付到项目实施单位。
第十条 专项资金要严格按照财政部门关于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财政投资评审、结转结余等有关管理办法执行。资金的拨付由财政部门严格按照财政预算管理及国库支付制度改革的要求,充分考虑项目进度和用款计划等实际情况,完备手续且程序合法合规方予拨付。程序不符合规定、手续不完善不得办理拨款。
第十一条 使用专项资金的项目或活动完成后有结余资金或结余指标的,结余资金应收归国库,结余指标不再结转。
第十二条 市非公办最迟应于次年6月底前向市财政局报送专项资金年度决算,并附相关材料(包括:有关合同协议、年度非公有制经济工作总结和绩效评价、资金拨付凭证和专项资金决算相关的其他有关材料等),市财政局审核后予以批复。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申报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北海非公有制经济发展需要;
(二)符合专项资金扶持原则、方向和范围;
(三)有明确的工作目标、组织实施计划和科学合理的项目预算。
第十四条 每年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和企业,应向市非公办提出申请,由市非公办会同市财政局共同审核。
第十五条 年度预算下达后,市非公办会同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下发项目申报通知书,各单位、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申请报告,过期不予受理。
第十六条 申请报告需提供以下材料:项目(企业)的基本情况、实施方案、投资预算、效益分析、详细经费预算等。
第十七条 各有关单位应按规定报送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内容不完整、申报程序不规范的,市非公办、市财政局不予受理。
第十八条 建立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管理机制和绩效评价体系,由市财政局牵头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九条 市非公办会同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实施监督检查,评估资金使用效益。不定期到使用资金的企业进行调研检查,及时掌握企业生产经营状况,使用资金的企业应按规定向检查单位提供相关的文件、资料供检查使用。
第二十条 市非公办对外签订合同由市法制办审核。
第二十一条 在对北海优质非公有制企业有关认定和对有关企业表彰奖励的评审、评估和审计过程中,对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取消其评审、评估和审计资格。对骗取专项资金补助或多头申报项目资金以及挪用、截留挤占专项资金的行为,财政、审计等部门有权制止,并依法收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同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依法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按规定用途使用。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非公办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