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贵阳贵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贵阳贵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
筑府发〔2023〕27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市各直属事业单位,市管企业,贵安新区各工作部门、单位,直管区各乡镇、街道:
为建立公平、规范、高效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现“强省会”与城乡居民增收互促共进,扎实推进共同富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 ( 国发〔2014〕8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 黔府发〔2014〕20号)、《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黔人社发〔2019〕23号)规定,结合贵阳贵安实际,现就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参保范围
凡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的贵阳贵安城乡居民,可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二、基金筹集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按照省政策规定,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年缴费标准为:100元(仅适用于原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重度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体缴纳)、300元、400元、600元、8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共10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按年缴费。缴费档次标准的调整,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参保人员补缴按补缴办理时的缴费档次政策执行。
(二)集体补助
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民主确定。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集范围,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及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补助、资助金额不得超过年度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三)政府补贴
1.基础养老金。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按时足额支付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
2.个人缴费补贴。城乡居民按年缴费的,政府按照参保缴费人员当年选择缴费档次金额的10%给予补贴。参保人补缴或未按年缴费的,不享受缴费补贴。对特殊困难群体按100元缴费的,保留30元的缴费补贴政策。
3.缴费困难群体补贴。政府对重度残疾人按每人每年100元标准,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返贫致贫人口等缴费困难群体按每人每年50元标准代缴养老保险费。
三、建立个人账户
政府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集体补助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及个人对参保人的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规定计息。
四、待遇确定及调整机制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
(一)基础养老金
贵阳贵安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由中央和省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以及贵阳贵安加发的基础养老金构成,对65周岁及以上的参保城乡老年居民和军队退役人员予以适当倾斜。
增加老年居民基础养老金。按照省政策规定,对年满65周岁及以上的参保城乡老年居民,自到龄的次月开始,月基础养老金增加2元。
增发军队退役人员基础养老金。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年满60周岁的军队退役人员,在军队服役期间的年限,每满1年,贵阳贵安基础养老金每月增发10元,不足1年按1年计算。
根据国家、省要求和经济发展、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适度提高贵阳贵安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水平。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
按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含所有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缴费补贴)除以计发系数确定。参保人员死亡后,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依法继承。
五、待遇领取条件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凡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及政府规定的离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参保人员,经本人进行待遇申请,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
(一)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的,可以按月领取中央和省规定的基础养老金。也可以一次性补缴15年的养老保险费,按规定领取中央、省、市规定的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
(二)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45周岁、未满60周岁的,应按年缴费。申领养老待遇时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以一次性补缴满15年,按月领取养老金。
(三)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未满45周岁的,应按年缴费,申领养老待遇时累计缴费年限应满15年。若有中断缴费的,可以补缴。
六、完善激励机制
完善贵阳贵安基础养老金激励机制,引导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多缴费、长缴费,增加个人账户积累,提高待遇水平。
(一)累计缴费年限15年以上的,每超过一年,贵阳贵安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增发10元。
(二)累计缴费年限15年及以上,且年平均缴费档次600元及以上的,按年平均缴费档次的3%增发贵阳贵安月基础养老金。
今后,根据国家、省公布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对贵阳贵安基础养老金增发标准进行适时调整。
七、丧葬补助费
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人员死亡的,从死亡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向其遗属发放一次性丧葬补助费1000元。
八、财政补助资金筹集
(一)中央基础养老金按国家文件规定由中央财政全额承担。
(二)省级基础养老金和老年居民基础养老金按省文件规定由省、市、区(市、县)财政按7:1:2分担,贵安新区由省、新区财政按7:3分担。
(三)贵阳贵安加发的基础养老金和一次性丧葬补助费由贵安新区、云岩区、南明区、花溪区、乌当区、白云区、观山湖区全额承担;清镇市、修文县、开阳县、息烽县由市、县(市)两级财政各承担50%。
(四)重度残疾人代缴资金由贵安新区、各区(市、县)财政全额承担。低保对象、特困人员、返贫致贫人口代缴资金除省级财政承担的30元外,贵安新区、云岩区、南明区、花溪区、乌当区、白云区、观山湖区由本级财政承担20元,清镇市、修文县、开阳县、息烽县由市、县(市)两级财政各承担10元。
(五)参保缴费补贴资金按省文件规定由省、市、区(市、县)财政各按三分之一的比例分担,贵安新区由省、新区财政按三分之一、三分之二的比例分担。
九、基金管理与监督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纳入市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独立核算,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虚报冒领。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健全内控、社保稽核和基金监督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存储、管理等进行监督检查,并按规定披露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财政、税务、审计部门要按各自职责,对基金的收支、管理实施监督。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等违纪违法行为,有关部门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十、加强组织保障和政策宣传
各级人民政府是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扩面征缴工作和确保待遇按时足额发放的责任主体。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部门责任,认真履行职责,强化协调配合,切实把政策落实到位。要认真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宣传工作,全面准确解读政策,正确引导社会舆论,运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和群众易于接受的方式,鼓励城乡居民踊跃参保、持续缴费、增加积累,保障参保人的合法权益。
本意见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贵州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意见》(筑府发〔2014〕40号)同时废止。若国家、省、市出台新规定,从其规定。
贵阳市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贵州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意见【全文废止】
筑府发〔2014〕40号
税谱®提示:根据《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公布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筑府发〔2020〕19号)规定,现行有效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 ( 国发〔2014〕8号)和《贵州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 黔府发〔2014〕20号)精神,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研究,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贯彻落实意见:
一、关于参保缴费
(一)对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区(市、县)政府按100元的标准代为缴纳。重度残疾人的界定,以持有的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为依据。
(二)参保人员中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再次缴费时,中断前后的缴费年限可累计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连续计息。
二、关于待遇领取
(一)根据国家和省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累计缴费满15年的基础养老金标准全市统一为每人每月105元。累计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每超过1年基础养老金每月增发10元。
(二)连续缴费年限达到15年及以上,且年平均缴费档次达到500元及以上的,可按下列标准增发基础养老金:
1.年平均缴费档次不超过900元的,每月增发20元;
2.年平均缴费档次在900元以上但不超过1500元的,每月增发40元;
3.年平均缴费档次在1500元以上的,每月增发60元。
(三)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可同时享受第(一)条和第(二)条所规定的增发基础养老金政策,若参保人员中断缴费或补缴的,不享受上述第(二)条所规定的增发基础养老金政策。
(四)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45周岁以上的参保人员,可按照下列办法之一,参保缴费并享受相应待遇,若选择不补缴且已经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不能重新选择补缴:
1.已年满60周岁的城乡户籍老年人,未享受城乡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享受国家规定的基础养老金,即每人每月55元。若本人自愿,也可一次性补缴15年的养老保险费,补缴后养老金待遇按照上述第(一)条规定执行,并从补缴后,办理完毕待遇领取手续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养老金。
2.已年满45周岁、未满60周岁的,应按年缴费,年满60周岁时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按月领取养老金,但缴费年限每相差1年,基础养老金在上述第(一)条规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105元基础上减发3元。若本人自愿,也可以一次性补缴满15年,补缴后养老金待遇按照上述第(一)条规定执行。
(五)新农保和城居保制度实施时,未年满45周岁的参保人员,年满60周岁时,累计参保缴费年限必须满15年,才能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如有中断缴费的,可允许补缴,但不能享受上述第(二)条规定的待遇。
(六)军队退役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年满60周岁的,其原在军队服役期间的年限,可作为在办理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时计算基础养老金的依据。在计发基础养老金时其在军队服役年限每满1年基础养老金增发10元。
(七)参保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其死亡的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金,同时发放一次性丧葬补助费1000元,并将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退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参保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失踪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停止发放其养老金。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后将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退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三、关于基金管理
2014年9月底前,各区、市、县政府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支出户、财政专户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支出户、财政专户合并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支出户、财政专户。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合并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单独记账,统一核算,专款专用。根据全省的安排部署,逐步实行市级管理。
四、关于财政补助资金管理
关于基础养老金地方承担部分及一次性丧葬补助费,市、区(市、县)两级财政补助资金承担的比例是:云岩区、南明区、花溪区、乌当区、白云区、观山湖区由区本级全额承担;清镇市、修文县、息烽县、开阳县由市、县(市)各承担50%。
五、其他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其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2014年8月18日
来源:贵阳市人民政府官网
日期:2023-12-26
有效范围:
贵州
贵阳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