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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彝族自治州州级行政事业单位非税收入统筹管理办法

楚雄彝族自治州州级行政事业单位非税收入统筹管理办法
楚雄州人民政府公告第29号

税谱®提示:根据2018年12月6日 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楚政规〔2018〕2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楚雄州人民政府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截至2020/8/13)》规定,继续有效


《楚雄彝族自治州州级行政事业单位非税收入统筹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8月6日十届州人民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O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楚雄彝族自治州州级行政事业单位非税收入统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非税收入管理,堵塞非税收入使用中的漏洞,规范财政资金使用,根据《国务院关于编制2011年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的通知》(国发〔2010〕39号)、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财政部关于将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2010〕88号)、《云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州级机关公务员实施津贴补贴规范政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改革经费负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收入以外,由人民政府、其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行使政府权力,利用政府信誉、国有资源、国有资产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取得的财政资金。


非税收入是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条 非税收入必须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征收、应收尽收,严禁自立名目、扩大范围、提高标准收取。


第四条 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权出让(出租和承包),必须采取招标方式确定,每次出让年限不得超过本届政府任期。


第二章 统筹范围


第五条 统筹是指对州级行政事业单位的非税收入,按规定扣除成本后,由政府统筹安排使用的资金。


第六条 纳入统筹的单位。州级实施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的行政单位和参公管理事业单位,财政全额负担基础工资和规定标准内绩效工资的事业单位。


利用非税收入全额发放绩效工资和财政定额补助的事业单位,暂不纳入统筹。


第七条 纳入统筹的非税收入:


(一)财政预算外专户管理的非税收入。按照《财政部关于将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2010〕88号)的规定,明确在财政专户管理的教育收费,以及其他财政专户管理的非税收入,包括经营、服务性收费等非税收入。


(二)财政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不属于行使或代行政府职能,利用国有资产和资源取得的经营、服务等纳入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包括:经营收入、服务收入、房租收入、场馆使用收入等。


行使政府职能取得的行政性收入、服务收费收入、罚没收入、国有资产出让收入、国有资本收益等非税收入,按规定全额上交政府财政,不实行统筹。


第三章 统筹办法


第八条 统筹比例。非税收入扣除成本后,按政府统筹70%上交州财政,单位留用30%纳入部门预算安排使用。


第九条 成本核定。非税收入成本由州财政局按以下原则计算核定,具体办法由州财政局另行制定:


(一)为取得非税收入直接发生的人员费用、工本费、代收代扣手续费等;


(二)取得非税收入发生的税收和相关交费等;


(三)为取得经营、服务性收费收入,发生的相配比的成本费用。包括:水电费、材料费、物品和药品、仓储费用、财务费用等直接费用。


第十条 统筹减免。单位为取得非税收入,发生经批准达到固定资产标准和基本建设标准的设备购置、建设费用、贷款本息,由单位提出申请,州财政局根据实际情况对单位统筹审批给予减免。


第十一条 统筹收入划缴。州财政局于每年7月和12月分两次与预算单位清算后直接划缴州级财政,其中:7月份清算上年12月1日至6月30日的非税收入,12月份清算7月1日至11月30日的非税收入。


第四章 使用与管理


第十二条 政府统筹的非税收入纳入财政预算,统一安排使用。


第十三条 预算单位按比例留用的非税收入,纳入部门预算批复和下达安排使用,由预算单位主要用于弥补正常经费不足、部门项目支出、事业单位发放经批准保留的绩效工资。除此以外,单位不得再以任何形式自行发放津贴补贴、奖金等对个人的支出。


第十四条 按比例留用预算单位的非税收入,由州财政局根据部门预算和收入情况,分期拨付。纳入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完不成年初预算任务的,相应扣减单位留用部分,年初预算已安排的在清算时扣减预算。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州财政局和州非税局负责对非税收入的监督检查,对非税收入的项目、标准、票证及收缴等情况实行稽查制度。被查单位必须接受州财政局和州非税局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反映情况,不拒绝、阻碍检查。


第十六条 非税收入执收单位有违反本办法行为的,依照国务院《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的有关规定,对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给予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2011年前未清算的州级行政事业单位非税收入统筹管理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后,《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楚雄州州属行政事业单位非税收入统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楚政通〔2008〕48号)、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州级预算外资金统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州政发〔1998〕114号)、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楚雄州州级预算外资金统筹管理暂行规定的补充通知》(楚政办通〔2001〕29号)和《关于调整州级学校预算外资金统筹政策的通知》(楚政办发〔2002〕10号)同时废止。
日期:2011-08-29 有效范围: 云南 楚雄彝族自治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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