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贯彻执行福建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进一步做好生育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闽医保〔2020〕41号
税谱®提示:根据《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涉及《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现行规定清理结果的公告》 ( 2020年9月21日)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2021年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第一批)的公告》 ( 2021年12月16日)规定,继续有效
各设区市医保局、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财政金融局,省医保中心:
《
福建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已由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20年3月20日通过,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为贯彻执行新修订的《
福建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现就其中涉及的有关生育保险待遇事项通知如下:
一、生育保险参保职工生育、妊娠终止、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符合《
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由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发放生育津贴。机关、财政核拨或核补的事业单位参保人员按原渠道领取工资,不享受生育津贴。
二、生育津贴按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以每月30天进行折算,按日计发,时间标准如下:
(一)顺产128天;难产(含剖宫产)的增加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
(二)怀孕三个月以内流产(含异位妊娠)的15天;怀孕三个月及以上流产的42天;怀孕七个月及以上流产的98天。
孕期妊娠月以28天即4周为1个月计算。
(三)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放置宫内节育器的7天;摘取宫内节育器的3天;输卵管结扎的30天;输精管结扎的15天;输卵管复通术的30天;输精管复通术的15天。
生育或流产时合并计划生育手术的,生育津贴天数按就高原则领取、不叠加享受。
(四)上年度无生育保险征缴记录的当年新成立用人单位,其生育津贴按参保地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发。
三、本通知从2020年5月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执行。2020年5月1日之前分娩、妊娠终止、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生育保险待遇,按原政策执行;2020年5月1日零时之后分娩、妊娠终止、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生育保险待遇,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福建省财政厅
2020年5月11日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贯彻执行福建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进一步做好生育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 2020年05月14日
日前,省医疗保障局会同省财政厅联合印发《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贯彻执行福建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进一步做好生育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闽医保〔2020〕41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将出台背景和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一)新的《
福建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出台
《
福建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已由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20年3月20日通过,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二)新
《条例》对生育津贴发放天数有了新的规定
一是
《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女职工在法定产假期间,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生育津贴。符合《
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生育津贴发放天数不少于一百二十八天,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逐步提高;怀孕流产的,生育津贴发放天数按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生育津贴按女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以每月三十天进行折算。国家机关、财政核拨或者核补的事业单位女职工生育期间仍按原渠道领取工资,不享受生育津贴”。
二是
《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女职工怀孕流产的,根据具有人工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医疗保健机构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证明,享有产假。怀孕三个月以内流产的,产假为十五天至三十天;怀孕三个月以上流产的,产假为四十二天;怀孕七个月以上流产的,产假为九十八天”。
二、主要内容
《通知》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一)生育津贴领取条件和范围。一是明确生育保险参保职工生育、妊娠终止、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符合《
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由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发放生育津贴。二是明确机关、财政核拨或核补的事业单位参保人员按原渠道领取工资,不享受生育津贴。
(二)生育津贴的计发。一是明确顺产的生育津贴发放天数由原来98天延长到128天。二是明确难产、多胞胎仍按原规定(闽政办〔2014〕100号)增加发放天数。三是在明确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生育津贴发放天数时,对生育或流产时合并计划生育手术的,规定生育津贴天数按就高原则领取、不叠加享受。四是明确上年度无生育保险征缴记录的当年新成立用人单位,其生育津贴按参保地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发。
(三)本通知执行时间。一是2020年5月1日之前分娩、妊娠终止、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生育保险待遇,按原政策执行。二是2020年5月1日零时之后分娩、妊娠终止、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生育保险待遇,按本通知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