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国资委关于印发出资企业章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南国资发〔2015〕3号
税谱®提示:根据《 南宁市国资委现行有效监管文件目录(截止2019年底)》规定,继续有效
各监管企业:
《南宁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资企业章程管理暂行办法》经市国资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本文发至我委直接监管的9家集团公司、香港光达国际有限公司(金宁公司)、南宁市保安服务总公司,请上述企业将本文转发给下属企业。
南宁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5年12月7日
南宁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资企业章程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出资企业章程的制定和修改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南宁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南宁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出资企业章程的制定、修改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出资企业是指由市国资委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和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第三条 出资企业章程制定、修改的内容和程序,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上市公司章程还应当符合中国证券监管机构公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有关规定。
第二章 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管理
第四条 出资企业中国有独资公司的章程由市国资委制定或由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制订章程草案报市国资委核准。
第五条 报请核准章程草案时,应向市国资委报送下列材料:
(一)制定章程的请示;
(二)董事会同意章程草案的决议;
(三)法律意见书;
(四)章程草案;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材料。
第六条 国有独资公司章程修改由市国资委决定,或由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提出章程修改意见报市国资委核准。
第七条 国有独资公司报请核准章程修改意见时,应向市国资委报送下列材料:
(一)修改章程的请示;
(二)董事会同意章程修改意见的决议;
(三)法律意见书;
(四)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材料。
第八条 市国资委收到上述第五、七条所列材料后,对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通知补齐;材料齐全的,市国资委应按程序审查批复,出具正式批复文件。
第三章 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参股公司章程管理
第九条 出资企业中的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参股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其章程依法由公司股东共同制定;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其章程依法由公司发起人制订,由股东大会或创立大会通过。
修改公司章程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十条 市国资委依法会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发起人)制定和修改章程,市国资委可以委派国有股东代表负责具体工作。
国有股东代表应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市国资委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职责,维护国有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国有股东代表在与其他股东(发起人)协商拟订章程草案或章程修正案草案过程中,应当及时向市国资委报告工作进展情况、意见分歧和其他相关信息,并听取、执行市国资委的意见和决定。
第十二条 国有股东代表应在召开股东(大)会、创立大会十五日前,将章程草案或章程修正案草案报市国资委审查。
国有股东代表应在表决前,将市国资委的审查意见转达公司其他股东(发起人)。
第十三条 国有股东代表应按照市国资委的审查意见和决定,在股东(大)会或创立大会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第十四条 表决通过的章程或章程修正案,需股东(发起人)盖章确认的,应将下列材料报市国资委:
(一)股东(大)会或创立大会通过章程草案、章程修正案草案的决议;
(二)章程、章程修正案;
(三)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材料。
第十五条 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参股公司报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章程或变更登记的章程修正案,应同时报送市国资委备案。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市国资委直接监管的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章程制定和修改,参照本办法第二章“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出资企业应当参照本办法的规定,管理下属企业章程的制定和修改。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