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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三费一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全文失效】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三费一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全文失效】
吉地税发〔2006〕92号

全文失效 成文日期:2006-08-23

税谱®提示:根据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规定,全文失效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补充如下,请一并执行。
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在不超过本单位当年计税工资总额12%以内的部分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六年八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