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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印发《平潭综合实验区中高层次人才住房保障办法(试行)》的通知

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印发《平潭综合实验区中高层次人才住房保障办法(试行)》的通知
闽岚综实管综〔2014〕60号

来源:平潭政府官网 http://www.pingtan.gov.cn/jhtml/ct/ct_7728_5961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管委会人才引进政策,吸引留住实验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急需的中高层次人才,保障中高层次人才在岚的住房需求,根据国家和省上引进人才的精神,按照《平潭综合实验区关于加强中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引进人才是指来实验区创新创业,其人事档案关系或社保缴交地在实验区,且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或硕士及以上学位,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5岁,在学术技术领域具有一定造诣和成果的专业人员。引进实验区急需紧缺的台湾人才条件可以放宽至学士及以上学位,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岁,每年在实验区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以出入境时间为准)。

   第三条  引进人才按其学历、专业技术水平,以及实验区经济社会建设需求程度分类,享受相应待遇。

   A类,引进高端人才:A1类为两院院士;A2类为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国家级重大科技奖项一、二等奖项目主要完成人(排名前3位)、中组部“千人计划”人选、“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长江学者”特聘教授;A3类为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省部级重大科技奖项一等奖项目主要完成人(排名前3位)、省“百人计划”人选,“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省级人选、“闽江学者”特聘教授。

   B类,引进中高层次人才:B1类为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人才,在国际知名机构、企业担任过三年以上高级职务的经营管理、公共管理人才,或获得博士学位的台湾人才;B2类为具有副高级职称的人才,高级技师,博士学位获得者,在国内知名机构或上市公司担任过三年以上高级职务的经营管理、公共管理人才,或获得硕士学位的台湾人才;B3类为具有中级职称的人才,技师,硕士学位获得者,或获得学士学位的紧缺急需台湾人才。    

   第四条  引进人才住房保障可采用实物配置和货币补贴两种方式。实物配置包括提供免租住房、产权赠与、购买或租赁人才住房等,货币补贴包括享受购房补贴或享受租房补贴。人才住房是指政府提供给人才购买(或租赁)、限定建设标准和销售(或租赁)价格的限价商品房和公共租赁住房。

   第五条  经认定的引进人才可按相应标准购买(或租赁)人才住房、享受购房补贴和享受租房补贴。符合条件的享受对象不能同时申请购买人才住房、租住人才住房和享受货币补贴。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区无任何形式的自有住房,未享受过其他住房优惠政策并经认定的引进人才。在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已在我区工作的符合引进人才标准的对象,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七条 区党群工作部根据全区人才住房需求情况,会同区交通建设局研究制定人才住房政策,统筹人才住房房源供给,确定分配原则及每批次分配人选名单,协调解决人才住房工作涉及的相关问题。

   区台湾工作部负责台湾人才的身份和相关涉台证件真实性认定工作。

   区党群工作部负责引进人才认定,负责人才住房申请的受理、评分、审核、公示及组织选房工作,并负责咨询的答复、反馈,并向区交通建设局提供相应名单,作为人才申请住房和补贴的依据。

   区交通建设局负责人才住房的配租和回收、配售和回购工作。

   区财政金融局负责会同区党群工作部、区交通建设局制定人才安居货币补贴计划,并按计划拨付货币补贴资金。区直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人才住房的相关工作。

   第八条  人才安居工作联席会议由区管委会分管领导召集,区党群工作部、区交通建设局、区财政金融局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等单位参加,研究审议人才安居有关重大事项,并报区管委会主要领导审定后,对外公布重大事项。

第二章 实物配置

   第九条 申请实物配置(购买或租住人才住房)的条件:

   (一)本人和配偶及未婚子女在我区无房产且五年内无房产交易记录;

   (二)在申请之日前已与我区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社保关系已在我区,或人事档案关系已在我区的引进人才。

   第十条  购买(租住)人才住房的标准

   人才住房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申请,高端人才:A1类人才提供住房建筑面积控制在200平方米以内, A2、A3类人才住房建筑面积控制在160平方米以内;中高层次人才:B1类人才住房建筑面积控制在130平方米以内,B2类人才住房建筑面积控制在100平方米以内,B3类人才住房建筑面积控制在70平方米以内、单身人才原则上以安排单身公寓为主。

   人才同时符合多个人才层级的,按照其最高人才层级实施人才安居,但其自愿按照低人才层级申请的,不可以按照高人才层级再次申请且低于面积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人才层级提升后,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标准的,可以再次申请人才安居。

   对同一层次的人才,根据业绩贡献、受教育程度、专业技术职务、工作经历等情况进行评分(综合评分表见附件2),按分数的高低确定购(租)房的顺序。夫妻双方均符合申请条件的,需确定一人为申请人,但可累积加分。

   第十一条  未在本区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的高端人才(A类),可以向区住房保障部门申请免租入住,免租住房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不超过10年。高端人才在平潭工作居住满10年,或者经区党群工作部认定作出突出贡献且入住后在本区工作居住满5年的,可以申请赠与所租住房的房屋产权,经区管委会审定并同意赠与的,由区住房保障部门与其签订房屋产权赠与合同,原房屋租赁合同自行解除。

   未在本区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的中高层次人才:B1类人才可按照同地段公共租赁住房同期租金的30%申请人才公租房入住,B2类人才可按照同地段公共租赁住房同期租金的50%申请人才公租房入住,B3类人才可按照同地段公共租赁住房同期租金的70%申请人才公租房入住。

   中高层次人才可申请购买与其人才层次标准相对应住房建筑面积的人才住房。

   第十二条  人才住房的销售价格由区物价部门会同区财政金融局、区交通建设局、区环境与国土资源局等相关部门,参考周边同品质普通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的70%至80%的比例核定,报区管委会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  购买人才住房建筑面积超过标准,超标面积在10平方米以内(含10平方米)的,超标部分每平米售价按未超标部分每平米售价的1.1倍计算;超标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上的,超标部分每平米按照同地段同品质商品房市场平均销售价格计算。

   第十四条  中高层次B1类人才一次性申请租住人才住房最长不超过5年,B2和B3类人才一次性申请租住人才住房最长不超过3年,期满后根据承租人业绩贡献等情况确定是否续租。承租及续租的管理按照租赁合同执行。

第三章  货币补贴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购房补贴是指政府提供的人才住房房源不足时,引进人才在本区购买市场商品房,由区财政给予货币化补贴。补贴标准分为三个层次,分别为高端人才(A类)和B1类人才全额补贴同期同地段市场商品房均价与人才住房均价全部差额,第二层次人才(B2类)补贴同期同地段市场商品房均价与人才住房均价差额的70%,第三层次人才补贴(B3类)同期同地段市场商品房均价与人才住房均价差额的40%。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租房补贴是指政府提供的人才住房房源不足时,引进人才在本区租住市场商品房,由区财政给予货币化补贴。租房补贴标准分为三个层次,分别为B1类人才补贴每平米同地段公共租赁住房同期租金的70%,B2类人才补贴每平米同地段公共租赁住房同期租金的50%,B3类人才补贴每平米同地段公共租赁住房同期租金的30%。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6个月,如申请租住人才住房,从入住人才住房次月起停止发放租房补贴,享受租房补贴的时限视同租住人才住房的时限。

第四章  申请与办理

   第十七条  申请时间

   购买(租住)人才住房的申请时间,根据人才住房建设情况确定发布。租房补贴的申请时间为每年的12月份。经区党群工作部认定为我区急需紧缺的高层次特殊人才,可随时申请租房补贴。

   第十八条  申请材料

   (一)申请人所在单位的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申请人、配偶及未婚子女的身份证、户口簿、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外籍和台湾人士需提供护照或其它合法身份证明。

   (三)申请人的学历、学位、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等原件及复印件。

   (四)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五)已婚的申请人需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未婚的申请人需提供未婚证明。

   (六)属于引进的高端人才(A类),需提供区党群工作部引进人才批复文件或确认函的原件及复印件,并需提供荣誉证书或奖状的原件及复印件。

   (七)人事档案关系在我区的证明,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在我区缴交社会保险费的证明。

   (八)区房屋登记中心提供的申请人住房证明。

   (九)其它能证明符合申请条件的材料。

   另在我区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不需要提供(一)、(四)材料。

   第十九条 申办程序

   (一)申请。凡符合条件的,由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后,填写《平潭综合实验区购买(租住)人才住房、购买(租房)补贴申请表》(见附件1),并附有关申请材料。

   (二)初审。由申请人所在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对其情况进行初审,审核同意并在单位内部公示5个工作日后,报区党群工作部。

   (三)审核(批)。区党群工作部对各单位提交的《平潭综合实验区购买(租住)人才住房、购买(租房)补贴申请表》进行审核:

   1.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核查;

   2.根据人才的能力、业绩和贡献的大小,提出人才层次认定的初步意见;

   3.对同一层次的人才进行评分(综合评分表见附件2),按分数的高低确定购(租)房和选房的顺序或确定享受租房补贴人选。

   4.根据审核情况提出购买(租住)人才住房或租房补贴初步分配方案。

   (四)审批。由区党群工作部对高端人才、中高层次人才的具体三个等级的人才进行审核认定,会同区交通建设局确定购买(租住)人才住房或租房补贴分配方案。

   (五)公示。由区党群工作部和区交通建设局共同在“中国.平潭"门户网、区交通建设局网站和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公示购买(租住)人才住房和购买(租房)补贴分配方案,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

   (六)选房(补贴)。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区党群工作部通知申请人,会同区交通建设局组织分批公开选房或签订租房协议,租房补贴按月直接划入申请人个人账户。

   购房人选房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购房手续;租住人才住房的,应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平潭综合实验区人才住房租赁合同》。在规定期限内未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资格。

第五章  人才住房管理

   第二十条  人才购买人才住房不满5年终止在岚创业、工作的,所购人才住房不得上市交易,由区管委会指定有关部门回购,回购价格按照回购时同地段同品质商品房市场平均价格的70%-80%确定,若该回购价格低于当年购房价格,按当年购房价格回购。人才购买人才住房满5年不满10年终止在岚创业、工作的,所购人才住房可上市交易,但应按原购房价格与届时相应地段保障性住房(限价商品住房)上市交易指导价格差价的40%向政府缴交土地收益等价款,政府可优先回购。购买人才住房后,人才在岚工作居住满10年的,产权可以转让,政府不再收取土地增值收益。

   享受购房补贴的人才必须在岚服务满10年,不满10年终止在岚创业、工作的,应按服务年限的比例缴还购房补贴,应缴还的金额=已发放的购房补贴-(购房补贴总额÷120个月)×实际在岚服务月数。用人单位负责追回购房补贴,并上缴区党群工作部。服务期不满10年未按规定缴还购房补贴的,所购商品房不得上市交易。

  上述规定应当在人才住房买卖合同和购房补贴发放协议中予以载明,并明确相关违约责任。

  购买人才住房或享受购房补贴的人才,应持相应的有效购房合同或房产证,到区环境与国土资源局办理享受政府住房优惠加注登记,其所登记的住房上市交易的,须提供区党群工作部出具的《人才在岚服务期已满的证明》或《已上缴土地收益款的证明》或《已缴还购房补贴差额的证明》,否则区环境与国土资源局不能办理该住房产权转让手续。

   第二十一条  购买人才住房的申请人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可按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二十二条  人才住房的物业管理,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聘有资质的物业公司承担,或由区管委会组建的物业服务企业承担。入住人员必须服从物业公司的管理,并按时缴纳水、电、煤气、物业等费用。

   第二十三条  申请购买或租住的人员在签约后违约,未购买或租住人才住房的,2年后才可再次申请。

   第二十四条  对于申请免租人才住房的高端人才,离开平潭用人单位一年内未退房的,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向区交通建设局交纳租金,一年后仍未退出的,按照市场租赁指导价向区交通建设局交纳租金。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各类人才在租住人才住房或享受租房补贴期间,由用人单位每年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于当年12月31日前报区党群工作部审核。

   第二十六条  各类人才在租住人才住房或享受租房补贴期间,凡是已通过其他渠道解决住房、调离我区或辞职、辞退、自动离职后未在我区重新就业或在我区变动工作未及时报备的,取消其租住人才住房或租房补贴资格。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区党群工作部研究确定,取消其居住(享受租房补贴)资格或强制按原购房价格结合折旧等因素作价回购,今后不得再申请购买(租住)人才住房或享受租房补贴,涉及违法的将依据法律和有关规定追究本人和单位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有弄虚作假、隐瞒情况及伪造相关证明等情形的;

   (二)将人才住房空置超过六个月或进行转租、转借等用于自住以外其他用途的;

   (三)将人才住房上市交易或抵押的;

   (四)违反租赁合同约定且拒不按要求期限整改的;

   (五)有违法行为的。

   第二十八条  受理购买、租住人才住房和购租房补贴申报发放的具体工作由区党群工作部负责。

   第二十九条   对人才住房需求数量较多的产业集群龙头企业,可采取政府划拨土地,企业出资建设的方式,集中建设人才住房,作为单位集体产权,建设单位自行管理。由产业集群龙头企业提出申请,专项报区管委会研究。该企业的人才不能申请政府统一提供的人才住房,且自建人才住房不得对外承租。

   第三十条  引进人才同时符合我区制定的其他住房保障政策的,可择优申报,不得重复享受。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交通与建设局和区党群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2

 

 购买(租住)平潭综合实验区人才住房、申请购(租)房补贴综合评分表

项目

内容

分值

得分

备注

受教育程度

博士研究生毕业

30

 

有学历无学位或有学位无学历者16

硕士研究生毕业

15

 

有学历无学位或有学位无学历者8

专业技术职务

正高专业技术任职资格

30

 

 

副高专业技术任职资格

20

 

 

中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

10

 

 

业绩贡献

获国家级科技奖项

一等奖

50

 

排名每靠后一位减2

二等奖

40

 

排名每靠后一位减2

三等奖

30

 

排名每靠后一位减2

获省部级科技奖项

一等奖

30

 

排名每靠后一位减1

二等奖

25

 

排名每靠后一位减2

三等奖

20

 

排名每靠后一位减2

获地市级科技奖项

一等奖

25

 

排名每靠后一位减2

发明专利

每项10

 

排名每靠后一位减1分最高不超过30

实用新型专利

每项2

 

最高不超过30

 

工作经历

 

从事相关专业经历

每年1

 

最高不超过10

在世界500强企业担任中层管理人员或区域性负责人

30

 

任职时间低于3年按照25分计算

在实验区工作年限

每年2

 

最高不超过20

 

    备注:鉴于在行政机关工作的公务员不能评定专业技术职称,在我区行政机关工作的博士研究生,在专业技术职务评分项上参照副高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计20分;在我区行政机关工作的硕士研究生,在专业技术职务评分项上参照中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计10

 

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2014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