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顺市农村人口与城镇人口划分办法的通知
安府办发〔2015〕40号
税谱®提示:根据《 安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改、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和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安府发〔2017〕11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安顺市市级行政规范性文件现行有效目录》 ( 2020-01-14)规定,现行有效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安顺市农村人口与城镇人口划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10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安顺市农村人口与城镇人口划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和《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精神,做好我市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工作,根据《统计上划分城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等相关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作为统计上农村人口与城镇人口的划分依据,不改变现有的行政区划、隶属关系、管理权限和机构编制,以及城市规划、集镇和村庄规划等有关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域范围内常住农村人口与城镇人口的划分和市域范围内常住人口城镇化率统计。
第二章 以居住地划分农村人口和城镇人口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连接到的居民委员会辖区,其常住人口划分为城镇人口。
第五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驻地实际建设区域以及周边连接区域内的村(居)委员会辖区,其常住人口划分为城镇人口。
第六条 建制镇政府驻地实际建设区域以及周边连接区域内的村(居)委员会辖区,其常住人口划分为城镇人口。
第七条 与市、县(区)、镇(乡)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不连接,且常住人口在3000人以上的独立的工矿区、开发区(产业园区)、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等特殊区域及农场、林场的场部驻地,其常住人口划分为城镇人口。
第八条 乡政府驻地实际建设区域以及周边连接区域内的村(居)委员会,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覆盖率达80%以上的,其常住人口划分为城镇人口。
第九条 小城镇“1+N”镇村联动示范村实际建设区域及周边连接区域内的村、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覆盖率达80%以上的,其常住人口划分为城镇人口。
第十条 省、市级“四在农家·美丽乡村”示范村,人口规模达3000人以上,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覆盖率达80%以上的,其常住人口划分为城镇人口。
第十一条 市域范围内,村(居)委员会达到以下条件之一可将其村域范围内常住人口划分为城镇人口。
1.土地流转率达60%以上;
2.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覆盖率达80%以上;
3.非农就业率达70%以上;
4.管理措施社区化。
第十二条 市域范围内,除以上区域外的其他村(居)委员会,其辖区内的常住人口按职业划分为农村人口和城镇人口。
第三章 农村地区以职业划分农村人口和城镇人口
第十三条 国家机关、党群组织、企业事业单位负责人划分为城镇人口。
第十四条 专业技术人员划分为城镇人口。
第十五条 办事人员和有关人员划分为城镇人口。
第十六条 商业、服务人员划分为城镇人口。
第十七条 农、林、牧、渔、水利业的技术类生产人员划分为城镇人口。
第十八条 生产、运输设备操作人员及有关人员划分为城镇人口。
第十九条 现役、退役军人划分为城镇人口。
第二十条 离退休人员划分为城镇人口。
第二十一条 学龄前儿童、中小学学生按照居住地划分城镇人口和农村人口的办法进行划分。
第二十二条 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工作的办事人员和服务人员划分为城镇人口。
第二十三条 仅以直接从事传统农业劳动为主要职业、但未在任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从业的人员,划分为农村人口。
第二十四条 农村地区根据职业划分为城镇人口的常住人口计入城镇人口。
第四章 部门职能
第二十五条 民政部门负责提供年度全市各县(区)、各镇(乡、街道)行政区划名单以及所有村(居)委员会名录。
第二十六条 卫生计生部门以民政部门确认的村(居)委员会辖区为单元,提供各村(居)委员会辖区内年度常住人口数据。
第二十七条 人力资源部门、统计部门以民政部门确认的村委会辖区为单元,提供各村委会辖区内从事各种职业的常住人口数据。
第二十八条 住建、规划、统计部门以民政部门确认的村(居)委员会辖区为划分对象,以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与周边区域的连接为划分依据,将各村(居)委员会辖区属性划分为城镇或乡村。
第二十九条 市、县主管城镇化推进工作的部门按照住建、规划、统计部门划分的城镇或乡村属性,将城镇人口相加除以辖区内常住总人口(所有城镇常住人口加上乡村常住人口),即计算出辖区内常住人口城镇化率。
第三十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审核以上部门联合监测核算的县域常住人口城镇化率后,上报市人民政府。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实际建设是指已建成或在建公共设施、居住设施和其它设施,公共设施主要指办公、商业、文化、体育、医疗、教育、农贸市场、绿地等设施,居住设施主要指住宅及配套服务设施,其它设施主要指工业、交通、道路广场、市政公用等设施。
第三十二条 连接是指两个区域间可观察到的实际建设的连接,中间没有被非建设用地所隔开。
第三十三条 常住人口指实际居住在某地区半年(含半年)以上的人口。
第三十四条 土地流转即土地使用权流转,是指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将土地经营权(使用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经济组织,即保留承包权,转让使用权。土地流转率是指土地使用权在流转的过程所占村域内土地的相应比例。
第三十五条 社区管理是在政府的指导下,社区职能部门、社区单位、社区居民对社区的各项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进行的自我管理。具有以下特征:
1.社区管理的地域和人群相对固定;
2.社区管理的组织形式多样化,以街道党工委和办事处为主,其它政府职能机构的派出机构为辅;
3.社区管理的性质侧重于群众性的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强调社区群众的参与。
第三十六条 管理措施社区化指的是农村地区在政府的指导下,采用社区管理模式,对村庄各项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进行自我管理,行使社会功能,形成特有的价值体系。
第三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在自然乡村范围内,由农民自愿联合,将其各自所有的生产资料(土地、较大型农具、耕畜)投入集体所有,由集体组织农业生产经营,农民进行集体劳动,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农业社会主义经济组织。
第三十八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规定,职业分类包含8个大类、66个中类、413个小类、1838个细类。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中的“年度”指公历年度。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至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