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顺市新建改建居住区教育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安府发〔2014〕9号
税谱®提示:根据《 安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改、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和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安府发〔2017〕11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安顺市市级行政规范性文件现行有效目录》 ( 2020-01-14)规定,现行有效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省在安单位:
《安顺市新建改建居住区教育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7月22日
安顺市新建改建居住区教育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中小学、幼儿园的规划和建设,规范新建、改建居住区教育配套建设管理,促进教育事业均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办法》、《贵州省义务教育条例》、《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西秀区、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建、改建居住区教育配套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其余县(区)参照本办法执行。
新建、改建居住区指新建、改建住宅区、住宅小区,包括商品住宅、保障性住房等。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小学、幼儿园的规划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以适应教育事业发展需要。
第四条 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分别由市、县(区)两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办法的具体实施。
第五条 新建、改建居住区教育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工作在安顺市居住区教育配套设施综合管理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审核办公室和管理办公室。
安顺市居住区教育配套设施审核办公室(以下简称审核办)负责组织审核规划新建、改建居住区教育配套设施项目的建设项目规模、用地位置、用地面积、建筑面积、适用的建设标准、使用功能设计等及管理的工作,协调教育配套设施资源整合调配。
安顺市居住区教育配套设施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管理办)负责组织协调、监督全市新建、改建居住区教育配套设施的建设、验收、移交、管理等日常工作。
第二章 规划用地管理
第六条 由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编制安顺市中小学、幼儿园空间布局规划,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中小学、幼儿园布局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城乡规划部门应将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市中小学、幼儿园空间布局规划纳入我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由城乡规划、教育、国土资源部门核定位置,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划定红线予以保护。
城乡规划部门提供新建、改建居住区地块规划条件时,按照上款规定须配套建设教育设施的,须将教育配套设施安排纳入规划设计条件。
国土资源部门组织经营性土地出让时,须将规划条件确定的中小学、幼儿园安排情况和建设要求作为出让条件对外公告。非营利性教育设施用地采用划拨方式。
第七条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据规划红线将配建幼儿园、中小学用地从小区建设用地中单列,土地用途为教育用地,教育机构设施建成后按照教育用地性质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市国土资源、城乡规划部门不得在《土地出让合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修改或调整教育配套设施建设条件。
商住区开发中,配套教育机构用地已由开发建设单位随商住开发用地整宗取得的,由开发建设单位配建教育设施,交由属地政府管理用于举办教育。
配套教育设施建设用地一经确定,不得擅自变更。确需更改的,须严格按照审批程序由原批准机构批准,并就近按照原土地面积置换补还,用于配建教育机构。
居住区内配套建设的教育设施,属于城市公共设施,其土地及建筑物是公益属性。
第八条 规划预留的中小学幼儿园建设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擅自改作他用,不得在已规划中小学、幼儿园用地上新建、扩建与教育无关的永久性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第九条 在旧城改造、城中村改造和新区规划建设中,需拆迁教育设施的,城乡规划部门和建设主体单位应当与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协商,按不低于原教育机构用地面积和资源存量,重新规划布点、配套建设教育机构。合并、置换、搬迁、扩建中小学需对原校舍、场地进行调整的应当确保教育资源不减少。凡迁建学校老校要实行资产处置的,所有资金应全部用于学校建设,不得挪作他用。重新规划建设教育机构应按照“先建后拆”原则进行,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妥善安排被拆迁学校学生的就学,确保在校(园)学生(幼儿)正常接受教育。
第十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中的《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分级配建表》,结合我市实际,配套建设中小学、幼儿园按《安顺市新建改建住宅配套建设中小学幼儿园用地面积配置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学校用地周边区域的规划建设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影响师生健康,不得妨碍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居住区时应按照中小学空间布局专项规划配套建设或改建、扩建中小学、幼儿园。配建的中小学、幼儿园应符合设计、建设规范和办学实施配置标准,并注重体现地方教育文化特色。
第十三条 凡在本市所辖区范围内开发建设的居住类开发建设项目,开发建设单位的教育配套设施建设情况,接受安顺市居住区教育配套设施综合管理机构的监督。
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居住区配建的中小学、幼儿园与住房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第十五条 开发建设单位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编制建设进度计划报管理办备案,并在安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政务网上公示。
第十六条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投资建设中小学和幼儿园。捐资建设或主动配套建设中小学、幼儿园及其相关教育工程项目的社会组织、个人和开发建设单位,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第十七条 中小学、幼儿园教育教学设施不得擅自转为经营性资产,不得擅自出租、出售或改作他用。
第四章 验收移交管理
第十八条 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居住区项目验收备案时,应向管理办提出验收申请,须同时提交教育设施配套建设资料。管理办与审核办共同组织项目所在县(区)政府、教育、国土资源、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到配套建设现场进行验收。
第十九条 开发建设单位应在新建住宅区配套教育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办理完成移交手续。不得出租、出售或变更配套建设的教育设施的用途。
由市管理办组织开发建设单位、教育、国土资源、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移交手续,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用于举办公办教育机构或委托举办民办教育机构。项目移交后,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承担保修义务。
第二十条 市管理办负责办理国有资产产权证和资产评估等相关手续,相关费用由所涉及的区政府(管委会)承担。
第二十一条 市管理办将教育配套设施产权证和资产评估等相关资料移交接收使用单位,由接收使用单位办理国有资产登记手续,并按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第八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规定的,由财政、国土资源、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分别会同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纠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侵占中小学、幼儿园预留土地的,擅自变更已经批准中小学、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的,由市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四条 新建、改建居住区开发项目竣工后,未按照建设计划完成教育设施配套建设的,该开发企业录入政府信用信息中不诚信企业名单,对该开发建设单位的后续开发项目,发展和改革、城市规划、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不予支持。
市物价、教育、财政、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教育设施配套建设落实到位。对弄虚作假的开发建设单位,市城乡规划、住建等部门要暂停其有关建设项目审批手续和商品房出售。
第二十五条 发展改革、教育、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教育配套设施规划、建设过程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者,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