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
)有效期至2021年8月31日,为保持政策连续性,现将延续实施的印花税核定征收计税依据与核定比例政策公告如下:
》 (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
)第一条第(二)项、第(五)项,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6月30日。2021年8月2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4〕150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 鲁政发〔2018〕21号)规定,我局延续实施印花税核定征收计税依据与核定比例政策,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 (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
)自2016年9月1日起开始执行,有效期至2021年8月31日。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更好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推动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延续此公告。
》 (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
)第一条第(二)项、第(五)项,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