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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规范银川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规范银川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银政办领字〔2014〕140号

税谱®提示:根据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 废止 宣布失效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银政发〔2017〕235号规定,予以保留

税谱®提示:根据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废止宣布失效和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银政规发〔2023〕2号规定, 决定保留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规范银川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规划局、市法制办审核后,提交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规范银川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9月12日


  附件:


  规范银川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征收程序,保障配套费足额征收。根据自治区政府批转的《关于银川市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宁政发〔1985〕48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划定的市区和规划控制区范围内的工程项目均应缴纳配套费。


  第三条  配套费由市政府指定或委托的相关部门负责征收。


  财政部门负责政策制定和解释、出具相关征收票据和凭证;


  规划部门负责办理建设项目规划核实手续,并核验配套费缴费凭证;


  审计部门负责对征收部门执行征收政策情况实施审计。


  第四条  建设项目配套费应当按照规划部门批准的建筑面积征收,征收标准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住宅、公寓和其他类建设项目按75元/平方米征收;


  (二)写字楼、酒店和商业批发等经营性建设项目按100元/平方米征收;


  (三)不能确定建筑面积的建筑物和构筑物,按照建设项目核准投资总额的5%计征。


  第五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办理建设项目规划核实时,应到征收部门主动申请办理配套费缴费手续,并提交相关资料。


  第六条  配套费缴费凭证是其办理建设项目规划核实的必备要件,无缴费凭证和凭证不吻合的不予办理建设项目规划核实。建设项目未经规划核实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第七条  缴纳配套费的,由建设单位或个人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项目规划审查合格书到征收部门核缴,持缴款凭证到财政部门指定帐户缴款。


  第八条  下列建设项目经审查可免缴配套费:


  (一)国务院、自治区、市人民政府规定决定减免的;


  (二)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


  (三)保障性住房工程住宅部分、公共配套设施、老年人服务设施和城市基础配套工程;


  (四)辖区财政投资建设的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非经营性项目;


  (五)停车楼工程;


  (六)其它应当给予减免的。


  第九条  下列建设项目减半征收配套费:


  (一)自治区及市人民政府文件明确给予优惠的非经营性项目;


  (二)财政投资建设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


  (三)民营资本投资建设的文化、教育、卫生、农业和环境生态治理等建设项目。


  第十条  办理缓缴配套费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书面申请,财政和规划部门主要负责人依据相关要件和政策规定会签意见,征收单位按会签意见办理缓缴手续。


  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项目和5万平方米以上的商务综合楼项目配套费缓缴须报市政府专题会研究同意。


  第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补缴配套费。


  (一)缴纳配套费后,建设项目的使用性质和建筑面积经规划部门同意发生变化的,缴费人应当主动补缴与实缴配套费的差额部分;


  (二)享受减免配套费优惠政策的建设项目,经规划部门批准,按改变用途后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和性质征收;


  (三)享受减免优惠政策的建设项目,因政策调整取消减免政策的,按照新颁布的政策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征收单位应当退还配套费:


  因政策调整、城乡规划变更和其他因素导致建设项目无法实施或实际建筑面积与缴费面积不符的,应当按规定退还配套费或者差额部分。


  需要退还配套费的。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提出申请,征收部门提出书面意见,建设单位持征收单位出具的退缴意见和市本级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退款申请书到财政部门办理退款业务。


  第十四条  缓缴配套费的时间为6个月,逾期15日的,征收部门向缴款单位下发催缴通知书,自下发催缴通知书15日后仍未缴纳的,相关部门停止办理建设单位的各项建设手续。


  第十五条  符合减免缓优惠政策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办理配套费手续时,应当主动出示相关文件原件,实行“即办或者减、免、缓”的规定。


  第十六条  绕城高速公路以外,由辖区政府批准的项目,其配套费由辖区政府确定收费原则和标准。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2014年9月15日起施行。之前关于配套费征收办法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来源:银川市人民政府官网 日期:2014-09-12 有效范围: 宁夏 银川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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