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事局关于在职干部因私出境就业若干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人调〔1991〕23号
税谱®提示:根据2017年3月20日《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1979-2014年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闽人社发〔2017〕1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宣布废止和失效一批人才人事方面政策文件的通知》(闽人社文〔2023〕28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地、市、县人事局,省直各单位,各高校等院校,中央在闽单位人事(干部)处:
近年来,我省在职干部因私出境就业(含民间劳务输出,下同)日益增多,同时也陆续发现社会上某些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未经干部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同意,擅自在一些部门和地区招聘在职干部输出劳务,在一定程度上干扰了一些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在部分干部中造成思想混乱。为了搞好干部出境就业工作,扩大民间对外交往,促进我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民间劳务输出试行办法>的通知》(闽政[1988]23号)和我省干部因私出境有关文件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职干部因私出境就业,是一项新的工作,各级人事部门要加强领导,切实负起责任,积极稳妥地开展这项工作。
二、在职干部申请因私出境就业,应按干部管理权限,报经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批准。取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各类人员和毕业研究生,应由省在在各厅(局)、大专院校、中央在闽单位,地(市)人事局报省人事局审批。
三、在职干部因私出境就业,必须在部影响本单位工作,完成所承担的生产、科研、教学任务的前提下,按照有利于国家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原则,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对承担重点科研、课题、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技术骨干和特殊岗位、特殊工种人员,以及本行业、本地区紧缺的专业人员,要做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尽量挽留他们安心为祖国服务;对掌握国家技术机密,出境后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的专业技术人员暂缓审批;对正在审查尚未结案的人员不得批准其出境。
四、批准出境就业的在职干部,原则上应辞去公职,其人事档案按《福建省流动人员档案管理暂行办法》(闽人调[1990]010号)管理。辞职补助费,按《关于国家职工离职、辞职有关待遇问题的补充规定》(闽劳险[1991]009号)办理。
五、出境就业人员回国后可自谋职业,也可到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登记,由人才流动服务机构推荐,重新就业。
福建省人事局
一九九一年九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