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职工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个人医疗帐户的继承和转移有关办法的通知
厦医改[1998]023号
税谱®提示:根据《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厦人社〔2014〕119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 厦人社〔2016〕227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各参保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根据《厦门市职工医疗保险试行规定》,现就个人医疗帐户的继承和转移提出如下办法,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个人医疗帐户的继承
参保职工死亡后,用人单位须于30日内凭死亡证明书、医疗保险IC卡,填写《厦门市职工医疗保险增减汇缴表》,办理医疗保险关系注销手续。死亡职工(被继承人)个人医疗帐户有实际结余的,应同时凭被继承人与其合法继承人关系证明按如下顺序办理个人医疗帐户继承手续:
1、继承人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死亡职工个人医疗帐户实际结余资金划入一个继承人的个人医疗帐户;
2、继承人未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死亡职工个人医疗帐户实际结余资金用于一个继承人的医疗费支出,由该继承人凭有效单据到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销,用完为止;
3、死亡职工无合法继承人的,其个人医疗帐户实际结余资金划入社会统筹医疗基金。
二、个人医疗账户的转移
(一)职工调离本市
参保职工调离本市时,用人单位须凭调离凭证、填写《厦门市职工医疗保险增减汇缴表》,办理职工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或中止手续:
调入地区已建立职工医疗保险制度的,应开具医疗保险关系转移证明,其个人医疗帐户实际结余资金转移到调入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调入地区未建立职工医疗保险制度的,其医疗保险关系中止,个人医疗账户实际结余资金一次性发给本人。
(二)职工调入本市
外地职工调入本市时,用人单位须凭调入凭证,填写《厦门市职工医疗保险增减汇缴表》、《厦门市职工医疗保险投保人登记表》,办理职工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或登记手续:
调出地区已建立职工医疗保险制度的,须凭调出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医疗保险关系转移证明及个人医疗帐户资金转移凭证,办理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调出地区未建立职工医疗保险制度的,办理医疗保险登记手续。
厦门市职工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办公室
一九九八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