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原宅基地上住宅拆除重建有关问题的函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原宅基地上住宅拆除重建有关问题的函
闽国土资函〔2013〕92号


福州市国土资源局:

你局《关于将原宅基地上住宅拆除重建有关问题的请示》(榕国土资综〔2013〕315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办法》(闽政〔2004〕21号)第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在依法取得的原有住宅用地范围内翻建住宅,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且未改变土地用途的,由村委会签署意见,并经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机构确认后,不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直接办理规划建设许可手续。据此,在原宅基地上住宅拆除重建应适用此规定。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

2013年4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来源: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官网 日期:2013-04-11 有效范围: 福建
关系图谱(0)
单击节点 显示明细及下级图谱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还在人工检索法规吗?体验一下税谱AI
快速定位属地法规库;识别过期、废止、疑义条款;排除网络干扰 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团队人工核对 365天不间断更新,零幻觉
关于我们 © 2026 税谱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过期或下架内容请联系客服:183002670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