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原宅基地上住宅拆除重建有关问题的函
闽国土资函〔2013〕92号
福州市国土资源局:
你局《关于将原宅基地上住宅拆除重建有关问题的请示》(榕国土资综〔2013〕315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
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办法》(闽政〔2004〕21号)第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在依法取得的原有住宅用地范围内翻建住宅,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且未改变土地用途的,由村委会签署意见,并经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机构确认后,不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直接办理规划建设许可手续。据此,在原宅基地上住宅拆除重建应适用此规定。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
2013年4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