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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的通知

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的通知
 茂府办〔2009〕52号
税谱®提示:根据 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结果的通告》 ( 2017年12月19日规定,截至2016年12月31日现行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我市农村社会保险体系建设,增强广大农民群众的综合抗灾能力,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快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意见》(粤发〔2009〕3号)、《关于开展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的通知》(粤府办〔2009〕27号)工作部署,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开展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原则要求

  我市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以农户自愿为原则,按市场化运作。各县(市、区)、各部门要大力推进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工作,积极配合、协助保险机构开展相关工作。

  二、实施内容

  (一)被保险人及保险标的。被保险人是具有我市农业户籍的常住农户,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自有的、用于生活居住的房屋。

  (二)保险金额。保险金额为每户每年10000元,具体赔偿金额按房屋倒塌或损毁程度等级确定。

  (三)保费及财政补助办法。保费由农户和省、市、县三级财政共同承担。各级财政按照实际缴交保费参保的农户数与保险公司结算保费补助资金,农户不参保的,政府不予补助。具体费率、保费如下:

1、我市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的年费率为0.83‰,每户每年保费8.3元,其中农户自负2元,省财政承担4元,市财政承担1.15元,县级财政承担1.15元。

2、对没有实行集中供养的五保户和农村低保户等难以支付保费的困难农户,由各县(市、区)财政对其自负保费给予全额补助。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开展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是省委、省政府坚持以民为本,落实中央“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政策,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在农民自愿的前提下不断扩大保险覆盖面,提高广大农民风险保障水平。

  (二)明确责任。市金融办是我市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工作的牵头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积极主动推进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市委农办、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保险协会等部门要积极予以配合。各县(市、区)政府要组织好有关部门和各行政村,协助保险机构做好农户信息核实、办理投保手续、农房查勘定损和发放理赔款项等工作,及时调解争议纠纷。

  (三)广泛宣传。各县(市、区)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开展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工作的重要意义和具体政策措施,增强广大农民的参保意识,提高其参保积极性。

  我市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的具体事宜,参照《关于印发<广东省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协议>的通知》(粤金〔2009〕34号)执行。各地、各有关部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金融办反映。

附:关于印发《广东省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协议》的通知(粤金〔2009〕34号)

 

                        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七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