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
榕政办〔2012〕203号
税谱®提示:根据《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榕政〔2013〕10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榕政〔2014〕7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为贯彻《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11〕243号),积极稳妥推进我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分类明确城镇落户政策
五城区指:鼓楼、台江、仓山、晋安、马尾。
五县二市指:闽侯、连江、罗源、闽清、永泰、福清、长乐。
(一)在五县二市城区以外的建制镇居住,有合法稳定住所,并与居住地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依法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的人员,可将户口迁入居住地。开展综合改革建设试点的小城镇落户政策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小城镇综合改革建设试点的实施意见
》 (
闽政〔2010〕4号
)有关规定。
(二)在五县二市城区居住,有合法稳定住所,已连续居住且办理《暂住证》或《居住证》满2年并与居住地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满2年,或在居住地依法持有工商营业执照并纳税满1年(含依法免税的时间)的人员,可将户口迁入居住地。
(三)在本市五城区居住,连续居住且办理《暂住证》或《居住证》满5年,年龄40周岁以下,无违法犯罪记录、无违反我市计划生育管理有关规定或已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超计划生育出生的未成年子女,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并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或实际在用人单位工作满3年,且已办理社保手续,可将户口迁入居住地。
(四)在五县二市居住且被评为县级及以上劳动模范(享受县级及以上劳模待遇)、先进工作者、见义勇为先进个人,在居住地就业且有合法稳定住所,并办理《暂住证》或《居住证》的,可将户口迁入居住地。
在五城区居住且被评为福州市级及以上劳动模范(享受或相当于福州市级及以上劳模待遇亦可)、先进工作者、见义勇为先进个人或福州市荣誉市民,无违法犯罪记录、无违反我市计划生育管理有关规定或已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超计划生育出生的未成年子女,在居住地就业且有合法稳定住所,并办理《暂住证》或《居住证》的,可将户口迁入居住地。
(五)在五县二市居住且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取得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的高技能人才在居住地就业且有合法稳定住所,并办理《暂住证》或《居住证》的,可将户口迁入居住地。
在五城区连续居住并办理《暂住证》或《居住证》满3年,年龄45周岁以下,无违法犯罪记录、无违反我市计划生育管理有关规定或已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超计划生育出生的未成年子女,在居住地就业且有合法稳定住所,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取得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的高技能人才,可将户口迁入居住地。
(六)合法稳定住所
1、五城区合法稳定住所指:自有商品房(含安置房、二手房、限价商品住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自建住房、集资住房、房管部门直管公房、投靠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名下的住房。
2、五县二市合法稳定住所指:自有商品房(含安置房、二手房、限价商品住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自建住房、集资住房、房管部门直管公房、就业单位名下住房、投靠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名下的住房。就业单位设立集体户的,视为有合法稳定住所,符合前述落户条件的人员可将户口迁入单位集体户。
二、做好户籍管理与人口计生衔接工作
人口计生、公安部门要密切配合,督促监护人在婴儿出生一个月内到公安机关申报出生登记。不得将限制新生婴儿户口申报作为推动、落实计生工作和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手段。户口迁出地人口计生部门要据实为迁出育龄人口办理计划生育证明,及时通报迁出人员的婚育情况。户口迁入地人口计生部门要主动向户口登记机关了解新落户人员的基本情况,及时将其纳入管理与服务范围。建立人口计生信息定期通报制度,人口计生、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统计等部门要加强合作,确保有关信息及时准确地传输和交流。
三、保障农民落户城镇后原有土地权益
现阶段,农民在城镇落户后,是否放弃宅基地和承包的耕地、林地,必须完全尊重农民本人的意愿,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收回,也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土地流转。引导农民进城落户要依法依规,充分考虑农民的当前利益和长远生计。逐步探索建立农民进城落户后的城镇住房保障与原有宅基地使用权退出相衔接的制度。
四、解决未落户城镇人员实际问题
对暂不具备落户条件的进城务工、经商人员,要采取措施,积极为他们在暂住地学习、工作、生活提供便利。改革暂住证制度,实行居住证制度,逐步实现暂住人口凭《居住证》在医疗卫生、计生服务、子女就学、住房政策、职业介绍等方面与当地居民享受平等权益。
五、工作要求
(一)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考虑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城市综合承载能力,特别是容纳就业、提供社会保障的能力;促进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逐步满足符合条件的农村人口落户城镇的需求;抓好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各项政策措施和工作部署的落实。新闻单位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强调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要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推进城镇化的各项措施相配套;大力宣传各地解决进城务工、经商人员实际问题、保障其合法权益等方面的经验。
(二)国家基本户籍管理制度属于中央事权,各地在中央、省、市确定的基本户籍管理制度的原则和政策范围内,对已出台的有关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加以清理,与本通知精神不一致的,要立即停止执行。要认真做好新旧政策措施的衔接,防止引发不稳定因素。
(三)市公安局要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强对各地落实有关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政策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