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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关于公有住房出售中几个具体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桂林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关于公有住房出售中几个具体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市房改字[2004]2号




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政策规定,现就我市在公有住房出售中存在的职工家庭户多处购买住房、夫妻离婚后再购住房以及易地调动的干部住房等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关于一个职工家庭户多处购买住房问题

1、对于已按房改优惠政策购买了一套公有住房的职工家庭户,所购住房建筑面积已达到购房当年夫妻双方最高职级一方应享受的面积标准,又按房改优惠政策多购住房或参加全额集资建房的,必须退出多购的住房(参加全额集资建房的必须退出原购房改房)。

2、对于已按房改优惠政策购买了一套公有住房的职工家庭户,由于所购住房建筑面积未达到购房当年夫妻双方最高职级一方应享受的面积标准而又按房改优惠政策在另一产权单位购买了第二套住房的(或参加全额集资建房),由购房人在所购住房中选择一套,其余的应退回原售房单位(参加全额集资建房的必须退出原购房改房),所退住房经原售房单位同意,并报市房改办批准,按夫妻双方最高职级的面积标准,两套住房面积合并计算,在标准面积内的部分,可按退房当年经市物价部门核定的经济适用住房指导价购买,超标部分按评估机构评估的同类地段商品房市场价购买,且不享受房改的各项优惠政策。

3、已按房改优惠政策购买了一套公有住房的职工家庭户,由于所购住房建筑面积未达到购房当年夫妻双方最高职级一方应享受的面积标准而又参加本单位全额集资建房的,集资房建成后,原购房改房必须退回原售房单位,所退住房经原售房单位同意,并报市房改办批准,按夫妻双方最高职级的面积标准,两套住房面积合并计算,在标准面积内的部分,可按退房当年经市物价部门核定的经济适用住房指导价购买,超标部分按评估机构评估的同类地段商品房市场价购买,且不享受房改的各项优惠政策。

二、关于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已按房改政策购买了公有住房,离婚后无房一方再购买公有住房问题

1、对于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已按房改政策购买了公有住房的,离婚后任何一方均不得再按房改优惠政策购买公有住房或者参加单位组织的全额集资建房。

2、对于离婚后无房一方在2000年4月后已按房改优惠政策购买了公有住房(全额集资房)的,原则上要退出离婚后所购住房(全额集资房)。如确有困难不能退出已购公有住房(全额集资房)的,经市房改办批准后,将婚前所购住房和离婚后所购住房(全额集资房)的面积合并计算,在本人标准面积内的部分,可按退房当年经市物价部门核定的经济适用住房指导价购买,超标部分按评估机构评估的同类地段商品房市场价购买,且不享受房改的各项优惠政策。

三、关于军队转业干部已领取住房补贴,其配偶购买公有住房或参加全额集资建房问题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住房补贴若干问题的意见》(桂政发[1998]63号附件)第七条“享受了住房补贴的职工,不能再按房改政策购买和租用公有住房”的规定,已领取了住房补贴的军队转业干部,其配偶不能再按房改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或参加全额集资建房。如单位同意,并报市房改办批准,可按市物价部门核定的经济适用住房指导价购买公有住房或按经济适用住房指导价参加全额集资建房(全额集资建房的综合造价高于经济适用住房指导价时,按综合造价计算房价)。

四、关于易地调动人员的住房问题

1、凡调入我市的干部职工,在原任职地购买了房改房,且已将所购住房退回原售房单位的,可按我市住房分配货币化的规定享受住房补贴,自行解决住房,或者按原桂林市市政[1997]116号文件中调房换购的办法购买所分配的住房。由于各种原因无法退回原购房改房的,可租用所分配的住房,或者经市房改办批准,可按我市同类地段商品住房市场价购买所分配的住房。

2、凡调出我市到外地的干部职工(不含省部级领导干部),由于各种原因无法退出原在我市原购房改房的,可在本通知下发后按我市同类地段商品住房市场价补足房款后,作未享受房改优惠政策对待。



桂林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

2004年11月30日


http://www.glfgb.org.cn/zcfg/ShowInfo.asp?InfoID=215

来源:桂林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官网 日期:2004-11-30 有效范围: 广西 桂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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