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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商务厅关于印发《贵州老字号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全文失效】

贵州省商务厅关于印发《“贵州老字号”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全文失效】
黔商发〔2020〕 36号

税谱®提示:根据 贵州省商务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黔商办发〔2021〕27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贵州省商务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黔商发〔2023〕19号规定, 全文失效

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



现将《“贵州老字号”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2020年9月10日


“贵州老字号”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认 定


第一条 为弘扬贵州优秀传统文化,促进“贵州老字号”传承发展,提升“贵州老字号”企业的品牌价值,促进“贵州老字号”在传承历史中创新发展,在“贵州品牌”建设中发挥重要作用,完善“贵州老字号”名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贵州老字号”是指历史悠久,拥有世代传承的产品、技艺或服务,具有鲜明的贵州民族传统文化背景和深厚的文化底蕴,取得社会广泛认同,形成良好信誉的品牌。


第三条 省商务厅主管全省“贵州老字号”认定和管理工作,将“贵州老字号”及其所属企业(“贵州老字号”企业)和代表性注册商标列入“贵州老字号”名录,会同相关部门制定促进“贵州老字号”发展政策。


各市(州)、县(市、区、特区)商务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贵州老字号”认定和管理工作,实施“贵州老字号”促进发展政策。


第四条 “贵州老字号”认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贵州省商务厅负责认定并公布新一批次“贵州老字号”名录。


第五条 在贵州省境内依法设立并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可以申请“贵州老字号”认定。


第六条 “贵州老字号”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品牌创立时间30年以上;


(二)传承独特的产品、技艺或服务;


(三)具有贵州民族特色和鲜明的地域文化特征,具有历史价值和文化价值;


申请“贵州老字号”认定的企业,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有代表性注册商标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二)有传承贵州民族优秀传统的企业文化;


(三)具有良好信誉,得到广泛的社会认同和赞誉;


(四)经营状况良好,且具有较强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第七条 申请“贵州老字号”认定的企业,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基本信息、股权结构及近三年经营情况;


(二)品牌创立时间的证明材料;


(三)代表性注册商标的权属证明文件;


(四)传承独特产品、技艺或服务的证明材料;


(五)主营业务传承脉络清晰的证明材料;


(六)品牌历史价值和文化价值的介绍材料;


(七)企业文化的介绍材料和获得社会荣誉等证明材料;


(八)针对上述材料并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真实性承诺;


(九)商务主管部门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八条 “贵州老字号”申请认定工作通过“贵州老字号”信息管理系统进行。


(一)发布公告。省商务厅发布开展“贵州老字号”认定的公告。


(二)企业申报。申请企业在通知规定日期内通过“贵州老字号”信息管理系统如实填报企业情况,上传真实、有效、完整的证明材料,系统网址:http://122.51.206.146:8080,并将申请材料报住所地县(市、区、特区)商务主管部门。


(三)材料核实。县(市、区、特区)商务主管部门对企业提交的申请进行初审,确认申请有效的,指导申报单位按照规定格式提交有关资料,并上报市(州)商务局。


市(州)商务局会同相关部门对本地区企业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进行核实,组织有关机构和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研究、论证并对外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州)商务局上报省商务厅审核。


(四)考核审查。省商务厅组织专家通过材料审查、考核、现场调查、查阅档案、大数据查询等形式对各市(州)商务局推荐申请进行审核,提出拟认定的“贵州老字号”名录。


(五)社会公示。省商务厅在官方网站和“贵州老字号”信息管理系统对拟认定的“贵州老字号”名录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名录有不同意见的,均可向省商务厅提出异议,并提供详实的书面举证材料。省商务厅在接到异议后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专家对异议情况进行复核,在接到异议后3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结果。如存在较大争议,省商务厅可召开听证会。


(六)作出决定。在公示期间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省商务厅列入“贵州老字号”名录并向社会公布;异议成立的,移除拟认定的“贵州老字号”名录。


第九条 省商务厅是“贵州老字号”官方标识的权利人,任何其他组织或个人未经授权不得使用。省商务厅依据本办法授予获认定企业“贵州老字号”官方标识使用权并颁发“贵州老字号”牌匾。“贵州老字号”标识的样式和使用规范由省商务厅制定公布。


“贵州老字号”企业可以在其企业、产品或服务的宣传介绍材料中,按照相关规定使用标准样式的“贵州老字号”标识。


“贵州老字号”企业在使用“贵州老字号”标识时,应与获得认定的企业名称和代表性注册商标相一致。


第十条 省商务厅统一制作和颁发“贵州老字号”牌匾,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自行制作、伪造、变造、销售或者冒用。


第十一条 省商务厅通过“贵州老字号”信息管理系统,运用信息化手段收集、记录企业发展史料、经营管理情况,建立“贵州老字号”数字化档案,并向社会公开不涉及企业商业秘密的内容。


第十二条 “贵州老字号”企业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产品质量、消费者权益保护、公平竞争、市场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定开展经营活动,并通过“贵州老字号”信息管理系统按时填报企业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贵州老字号”企业的住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之内,经“贵州老字号”信息管理系统更改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 “贵州老字号”企业发生以下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之内,详细说明发生变更的理由,提供股东会或董事会相关决议、已履行必要行政管理程序的证明材料,通过“贵州老字号”信息管理系统向住所地县(市、区、特区)商务主管部门提出信息更改申请。


(一)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


(二)企业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


(三)企业新增或变更代表性注册商标的;


(四)企业不再开展原有主营业务,转由新成立企业或关联企业继续从事相关主营业务的。


县(市、区、特区)商务主管部门接到企业信息更改申请后,按照“贵州老字号”认定条件进行审核。审核过程中可根据需要现场核实相关情况或要求企业补充提供相关材料,必要时向社会公示,并将审核结果上报市(州)商务局。市(州)商务局应于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贵州省商务厅。贵州省商务厅收到审核意见后进行复核,在“贵州老字号”信息管理系统公布复核通过的企业变更信息。


第二章  动态管理


第十五条 “贵州老字号”认定后,每两年进行复审。“贵州老字号”的经营者或持有人每年12月底前将“贵州老字号”的使用情况、企业发展状况(包括是否有违法违纪行为、是否有重大投诉事件、是否有重大质量安全事故、产品质量抽查情况等),提交“贵州老字号”信息管理系统,由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审核。


第十六条 “贵州老字号”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住所地县(市、区、特区)商务主管部门责令一个月内予以整改:


(一)未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按时在“贵州老字号”信息管理系统填报相关信息的;


(二)企业基本信息变更后未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做出更改的;


(三)“贵州老字号”标识使用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四)擅自制作、变造“贵州老字号”牌匾的;


(五)被相关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


第十七条 “贵州老字号”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属地市(州)商务局约谈企业负责人,责令三个月内予以整改:


(一)被县(市、区、特区)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整改,一个月内未整改或整改措施不力的;


(二)企业重大信息变更后未按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提出信息更改申请的。


第十八条 “贵州老字号”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属地市(州)商务局上报省商务厅暂停其“贵州老字号”标识使用权一年:


(一)被市(州)商务局约谈,三个月内未整改或整改措施不力的;


(二)被相关部门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省商务厅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作出暂停其“贵州老字号”标识使用权一年的决定。一年期届满前,贵州省商务厅可根据企业整改情况,再次作出暂停其“贵州老字号”标识使用权一年的决定。


第十九条 “贵州老字号”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属地市(州)商务局上报省商务厅将其移出“贵州老字号”名录并收回“贵州老字号”标识使用权:


(一)企业破产清算、解散、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或两年以上不开展经营活动的;


(二)发生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出现重大质量问题或安全事故、严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或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三)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通过“贵州老字号”认定的;


(四)依据本办法第十七条被暂停“贵州老字号”标识使用权三次(含三次)以上的;


(五)已经不符合“贵州老字号”认定条件的。


省商务厅认为确有必要的,作出移出“贵州老字号”名录和收回“贵州老字号”标识使用权的决定。


被移出“贵州老字号”名录的品牌自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贵州老字号”认定。


第二十条 省商务厅作出暂停或收回“贵州老字号”标识使用权决定的,在“贵州老字号”信息管理系统中通报并在省商务厅门户网站公布。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贵州老字号”企业或“贵州老字号”管理工作人员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以向各级商务主管部门举报。举报人应当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三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商务部认定的“中华老字号”,申请认定后,可不经认定,自动获得“贵州老字号”称号。


第二十三条 各市(州)商务局可以依据本办法,结合本行政区域内“贵州老字号”实际情况,制定相关实施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贵州省商务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0年9月10日起施行。
来源:贵州省商务厅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