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的通知
昭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的通知
昭政办通〔2012〕71号
税谱®提示:根据《 昭通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2018年10月26日)规定,将“一”中的“……生育保险费率按职工工资总额的0.2%执行”修改为“……生育保险费率暂按职工工资总额的0.2%执行,以后根据生育保险基金结余情况,由人社部门商财政部门提出调整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进行实时调整”。
税谱®提示:根据《 昭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昭政规〔2023〕2号》规定,不纳入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现将《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的通知》 ( 云政办发〔2011〕121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市工作实际,提出以下贯彻落实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从2012年7月1日起,全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纳入生育保险统筹管理,生育保险费率暂按职工工资总额的0.2%执行,以后根据生育保险基金结余情况,由人社部门商财政部门提出调整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进行实时调整。全额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在编职工生育保险费由同级财政承担;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在编职工生育保险费由同级财政承担差额部分;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职工以及编外临时聘用人员的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承担。
二、生育和计划生育费用实行包干结算,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云南省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参考标准另行制定,并适时予以调整。
附件: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的通知
二〇一二年七月三日
来源:昭通市人民政府官网
日期:2012-07-03
有效范围:
云南
昭通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