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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宁政〔2017〕35号

税谱®提示:根据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涉及民法典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宁政〔2021〕3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

现将《宁德市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德市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宁德市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为加强我市江海堤防水利工程建设、维护和管理,提高防洪防潮减灾能力,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福建省防洪条例》、《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水利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和中央、省、市水利建设基金筹集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征收对象和征收范围

征收对象为全市江海堤防工程受益范围内的所有有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

征收范围为宁德市行政辖区内的所有乡镇、街道办事处。

二、征收标准和征收上限

江海堤防工程受益范围内的有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按本年销售收入的0.9‰缴纳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银行按上年的利息收入的0.5‰征收;保险公司按本年保费收入的0.5‰征收;各类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按上年业务收入的1‰征收 (其中工业企业自2017年5月1日起停止征收,执行期限为2年) 。

未达流转税起征点的缴费义务人,不征收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

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年缴纳200万元以上的缴费义务人,按照200万元封顶缴纳。

三、征收办法和代征费

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由市、县(区)水利局委托当地地税部门代为征收,并在每年12月20日前签订第二年的委托代征协议。

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时应统一使用地税部门有关规定的票据。

市财政局、水利局在编制水利建设基金年度预算时,按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额提取8%作为代征手续费。

各县(市、区)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代征手续费比例由各地自行确定。

四、使用范围

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确保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足额征收、专款专用。

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原则上用于:江河治理;病险水库(水闸、海堤)除险加固;城市防洪设施建设;水资源配置工程建设;水土流失防治;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灌区节水改造工程、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和更新改造;防汛应急度汛;其他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由市、县(区)水利局统一根据水利建设规划,编制年度支出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经市、县(区)人大批准后使用,当年结余资金由财政部门收回,统筹使用。

五、法律责任

缴费单位按规定缴纳的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可列入生产经营成本或在有关费用中列支。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多征、减征、缓征、停征,或者侵占、截留、挪用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

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缴费义务人应自行申报、足额缴纳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逾期缴纳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六、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原《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关于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宁署综〔2000〕4号)、《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宁政〔2002〕文101号)同时废止。

本办法由宁德市水利局负责解释。省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在本办法施行期间出台优惠征收政策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