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过期或下架内容请联系客服(电话或微信):18300267060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取得完全产权审核细则的通知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取得完全产权审核细则的通知

银政办发〔2015〕139号

税谱®提示:根据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 废止 宣布失效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银政发〔2017〕235号规定,予以保留

税谱®提示:根据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废止宣布失效和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银政规发〔2023〕2号规定, 决定保留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银川市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取得完全产权审核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7月30日

  银川市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取得完全产权审核细则


  根据《银川市城市住房保障管理办法》规定,为进一步明确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取得完全产权程序,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购买满5年上市交易须经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审核,取得完全产权,方可上市交易;未取得完全产权的,房屋权属登记部门不得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任何中介机构不得从事中介代理活动,房屋所有权人即为申请人。


   第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满5年可申请取得完全产权,但需按相关规定交纳土地出让金,需上市交易的,政府可优先回购。


  第三条 限价商品住房购买满5年可申请取得完全产权,但需按届时市场评估价购买政府产权部分,且政府可优先回购个人产权部分。市场评估价格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每半年公布一次,各楼层价按原销售价格楼层系数相应调整。


  第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购买不满5年,不得申请取得完全产权;如申请人因家庭重大疾病、灾难性事故等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第五条 申请人提交下列资料:


  (一)房屋所有权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


  (二)购房合同(或安置合同);


  (三)房屋所有权证;


  (四)其他需提交的资料。


  其中第(一)、(二)、(三)项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审核后原件退回。


  第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取得完全产权须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持相关资料向市住房保障中心提出申请,并填写《银川市经适房、限价房住房取得完全产权申请审核表》;


  (二)受理人员按规定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对不符合条件的应予以书面答复;


  (三)经市住房保障中心审核同意后,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人到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补缴土地出让金;限价商品住房的,申请人到市住房保障中心办理购买政府产权相关手续。


  (四)申请人持缴款凭据及购买政府产权手续到市住房保障中心领取银川市经适房、限价房取得完全产权证明;


  (五)申请人持银川市经适房、限价房取得完全产权证明办理交易手续。


  第七条 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作为我市保障性住房房源,可继续向符合条件的住房保障对象出售。


  第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来源:银川市人民政府官网 日期:2015-07-30 有效范围: 宁夏 银川市
关系图谱(0)
单击节点 显示明细及下级图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