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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茂名市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标准的规定

茂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茂名市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标准的规定
茂住建规〔2020〕4号

  为明确我市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的标准,有序开展住房保障申请工作,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落实公租房准入条件的通知》(建办保函〔2016〕581号)、《茂名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实施方案》(茂府办〔2012〕102号)、《茂名市市辖区新就业及外来务工人员住房保障管理规定》 ( 茂房保字〔2017〕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均具有茂名市中心城区(河东、河西、红旗、官渡、站前、露天矿、新华街道办,茂南城郊经济开发试验区)常住户口,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孤儿、父母非市直常住户口的未成年人、无完全民事能力的申请人可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共同申请人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

  (二)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茂南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

  (三)家庭现住房建筑面积(合计)人均少于13平方米(从申请日起算,前1年内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移自有房产产权,导致其家庭住房建筑面积人均少于13平方米的除外);

  (四)申请时没有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二、新就业人员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具有本市中心城区(河东、河西、红旗、官渡、站前、露天矿、新华街道办,茂南城郊经济开发试验区)居民户籍;

  (二)申请人具有全日制大专以上院校毕业证书,从毕业当月起算未满72个月;

  (三)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

  (四)申请人已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或3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有稳定收入,且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五)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茂南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0%;

  (六)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市辖区内无自有住房和未租住公有住房,从申请日起算,前2年内没有在市辖区购买、出售房产或以其他方式转移房产,没有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三、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在茂名市中心城区(河东、河西、红旗、官渡、站前、露天矿、新华街道办,茂南城郊经济开发试验区)工作;

  (二)申请人年满25周岁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非本市市辖区居民户籍,在本市中心城区实际居住满2年;

  (三)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之间必须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

  (四)申请人经用工单位录用并签订3年或3年以上劳动合同,有稳定收入,并建立社保账户缴纳社会保险费2年以上;

  (五)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茂南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硕士或以上学历和中级或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受收入限制);

  (六)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市辖区内无自有住房和未租住公有住房,从申请日起算,前2年内没有在市辖区购买、出售房产或以其他方式转移房产,没有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四、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五、本规定由茂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茂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11月5日





《茂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茂名市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标准的规定》解读
日期:2020-11-16
  为明确我市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的标准,有序开展住房保障申请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印发了《茂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茂名市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标准的规定》(茂住建〔2020〕4号,以下简称《规定》),《规定》是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市有关文件规定的基础上,参照我市往年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标准,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所制定,明确了我市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中,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三部分群体的申请条件和申请市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的收入标准线。

  一、《规定》的制定背景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落实公租房准入条件的通知》(建办保函〔2016〕581号)中“公租房准入收入线标准低于当地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70%的,应及时调整,切实将公租房保障范围覆盖到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的要求,并结合今年审计发现茂名市困难群众住房保障政策落实不到位,存在困难群众应保未保问题,虽然2017年当时房产局的公租房申请对象收入准入条件已定为低于70%,但是由于房产局只是发了申请对象标准的公告,未有完善法制部门的合法性审查,所以必须重新以部门规范性文件的程序制定本规定。

  二、《规定》的政策依据

  《规定》主要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落实公租房准入条件的通知》(建办保函〔2016〕581号)、《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粤府令第181号)、《茂名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实施方案》(茂府办〔2012〕102号)、《茂名市市辖区新就业及外来务工人员住房保障管理规定》(茂房保字〔2017〕3号)等文件精神,制定的内容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政策文件规定,而且适应我市实际,具有一定的操作性和可行性。

  三、《规定》主要内容说明

  (一)主要内容说明

  本《规定》共三大点:

  1.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条件,共四条。分别对申请人户籍、准入收入标准、人均住房面积标准及申请时没有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进行了规定。

  2.新就业人员申请条件,共六条。分别对申请人户籍、毕业日期期限、与共同申请人关系、劳动合同、准入收入标准及房产情况要求进行了规定。

  3.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条件,共六条。分别对申请人工作地、年龄及户籍、与共同申请人关系、劳动合同、准入收入标准及房产情况要求进行了规定。

  (二)重点情况说明

  1.关于规定申请人户籍范围的情况说明

  (1)关于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均具有茂名市中心城区(河东、河西、红旗、官渡、站前、露天矿、新华街道办,茂南城郊经济开发试验区)常住户口的说明:在城市居民住房保障中,保障对象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2条对“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有明确的定义: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目前,茂名市政府所在的范围就是河东、河西、红旗、官渡、站前、露天矿、新华街道办,茂南城郊经济开发试验区;按照属地管理和财政分级管理的原则,市政府所在地的居民(也就是通常说的具有城区户口居民)在住房保障方面由市本级财政直接负责资金保障,具体业务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管理,其他的申请人由其所属的区、县级市进行保障。

  (2)根据《茂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2020年我市保障性安居工程计划任务的通知》和《关于下达2020年部分中央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茂财建〔2020〕2号)文,下达的租赁补贴补助资金用于保障“市本级”,即是上述所说的“中心城区”范围。

  2.关于收入准入线从低于当地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60%,调整到低于当地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70%的说明

  《茂名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实施方案》(茂府办〔2012〕102号)第二大点第(二)项中“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所在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由于上述文件年份为2012年,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落实公租房准入条件的通知》(建办保函〔2016〕581号)“把公租房准入收入线标准低于当地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70%及把茂名市市辖区新就业及外来务工人员纳入申请范围”,本《规定》把准入收入标准调整为低于当地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70%。

  3.关于新增内容的说明

  (1)《规定》第一大点第(一)项中“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孤儿、父母非市直常住户口的未成年人、无完全民事能力的申请人可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为第一条新增内容。此条新增规定是出于对未成年人需要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情况的考虑,为了保障未满18岁的申请人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权益而制定。

  (2)《规定》中第一大点第(三)项中“从申请日起算,前1年内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移自有房产产权,导致其家庭住房建筑面积人均少于13平方米的除外”为第二条新增内容。明确此条新增规定出于避免申请人为了申请公共租赁住房而刻意转移自有房产,占用真正住房困难群众的资源而考虑。参考广东省其他城市的公租房管理文件中也有此项内容。如《韶关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韶府规〔2017〕8号)第三章第二节第二十三条第四项内容为: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申请受理之日前5年内没有转移过房产;《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江市公共租赁住房实事细则>的通知(阳府〔2020〕44号)第三章第二十一条第五项内容为: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须在申请之前5年内在市区没有转让过自有住房或住宅建设用地。

  在往年的茂名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对象标准公告中均有此两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