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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解决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

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解决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
茂府办〔2008〕18号
税谱®提示:根据 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结果的通告》 ( 2017年12月19日规定,截至2016年12月31日拟修订。修订前暂予保留,由实施单位负责对拟修订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完善,于2017年12月底前报市政府审定,待修订后重新发布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关于解决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迳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反映。

  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关于解决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市财政局

  为切实解决困难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问题,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社会保障若干问题的意见》(粤发〔2007〕14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解决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 ( 粤府办〔2007〕74号文),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参保对象和资金筹集

  (一)根据省的有关文件,本实施意见的困难企业退休人员,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关闭、破产、解散的国有和县级以上集体企业退休人员(以下简称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对不同时期困难企业退休人员,按如下办法分类纳入处理。

  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前,困难企业移交社会管理的退休人员,凡已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长期养老金,并在粤发〔2007〕14号文下发之日(即2007年8月30日)尚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由当地政府给予资助,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

  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后至2006年12月31日,困难企业移交社会管理的退休人员,凡已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长期养老金并在粤发〔2007〕14号文下发之日尚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原则上从企业资产变现中解决,企业资产变现不足以解决的,原则上由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统筹解决;企业主管部门确有困难的,经同级政府审查同意,由同级政府给予资助,帮助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按粤府办〔2007〕74号和粤办发〔2006〕26号文规定,2006年12月31日后破产、关闭、解散的企业,凡职工安置方案未经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职工分流安置、经济补偿金支付、社会保险接续等办法不明确,职工安置资金不落实的,不得进入重组改制和破产程序。

  (二)符合上述政府资助条件的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全市2006年度参保退休人员人均医疗费支出为基数,一次性计算10年。所需资金除省财政按粤府办〔2007〕74号文件负担25%外,属市直困难企业的退休人员,由市财政负担25%;属各县(市、区)困难企业的退休人员,由市财政负担5%,各县(市、区)财政负担20%;各地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负担50%。统筹基金负担部分,由统筹基金单列出账管理。

  (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一次性计算10年资金经核定后,由财政部门分年度划入医疗保险基金。财政部门应于每年1月底前将本年本级财政应负担的医疗保险补助金全额划入各级医疗保险基金专户。

  二、医疗保险待遇

  (一)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在各地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办理参保手续并足额落实缴费资金后,于次月开始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不设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只享受住院医疗费统筹报销待遇(含特殊门诊待遇)、高额医疗费用补助待遇(适用于已建立高额医疗费补助办法的统筹地区)。属政府资助困难企业退休人员的高额医疗费用补助基金从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列支。

  (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住院医疗费统筹报销待遇(含特殊门诊待遇)标准、高额医疗费用补助待遇标准,按省和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参保手续

  (一)困难企业退休人员按属地管理原则参加各地基本医疗保险。

  属政府资助困难企业退休人员的资格认定,由企业向主管部门申报,经企业主管部门确认,由劳动保障、财政、经贸、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共同核定,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劳动保障部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办理参保手续。

  (二)在本意见实施前,由本人垫资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在本意见实施后,按本意见分类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同时,停止个人垫资缴费,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不继续划入,其原有个人账户余额可继续使用。

  四、组织领导

  各有关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相互配合,各司其职,确保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认真组织本意见的实施,同时要研究、解决长期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的国有、集体困难企业职工参保问题。各级财政部门要保证资金按时足额到位。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集体企业主管在制定、批准企业破产转制方案时,要优先从企业资产变现中一次性提取退休人员医疗保险费并缴入财政专户。各级工会组织要认真调查和及时反映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障中的困难和问题,积极协助政府落实各项政策,加强群众监督,切实维护退休人员的合法权利。

  本实施意见由市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