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全面推进生育保险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工作方案》的通知
闽医保〔2019〕101号
税谱®提示:根据《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涉及《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现行规定清理结果的公告》 ( 2020年9月21日)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2021年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第一批)的公告》 ( 2021年12月16日)规定,继续有效
各设区市医保局、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财政金融局,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各市、县(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
《福建省全面推进生育保险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福建省全面推进生育保险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工作方案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19年11月29日
附件
福建省全面推进生育保险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工作方案
为全面推进我省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工作,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 (
国办发〔2019〕10号),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遵循保留险种、保障待遇、统一管理、降低成本的总体思路,2019年底前实现我省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做到参保同步登记、基金合并运行、征缴管理一致、监督管理统一、经办服务一体化,建立健全两项保险长期稳定可持续发展的制度体系和运行机制。
二、主要内容
(一)统一参保登记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同步参加生育保险,由参保单位统一办理两项保险的参保登记。
(二)统一基金征缴
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征缴(分项列计,分科目入库),统筹层次一致。各统筹区按照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前的生育保险费率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之和确定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新的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费率保持不变,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同时,根据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情况和生育待遇的需求,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建立费率确定和调整机制。
(三)确保职工生育期间的生育保险待遇不降低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所需资金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医疗费用执行福建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药品目录以及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生育津贴支付期限及标准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四)统一医疗服务管理
1.统一定点医疗服务管理。不再单独设立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各统筹区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将生育医疗服务内容、要求和指标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管理。
2.统一经办管理。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统一由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经办管理。简化经办流程,参保人员办理产前登记手续后,省内生育医疗费用实行直接刷卡结算,生育津贴通过社会化方式发放到个人。开通生育保险待遇发放情况查询渠道,方便参保单位和个人查询。
3.统一审核监管。进一步规范生育医疗服务。将生育医疗费用纳入医保支付方式改革范围,推动住院分娩等医疗费用按病种、产前检查按人头等方式付费。充分利用医疗保险智能审核监控系统,加强对生育医疗服务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管,实现生育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费用统一审核监管,控制生育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
(五)统一基金管理和核算
1.统一执行
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取消生育保险基金账户,统一执行
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从2020年1月1日起,各统筹区统一使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会计科目和财务报表,将生育保险基金收入、支出分别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支出核算,设立明细科目,分别反映生育保险基金收入和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支出。各统筹区应在2020年一季度前完成原生育保险基金往来款项清理等工作。
2.实行基金运行月度分析制度。各统筹区应建立和完善统计分析系统,全面准确上报基金收入、参保人员、待遇支付等方面情况,跟踪分析合并实施后基金运行情况和支出结构,为基金预警和政策决策提供数据支撑。
(六)统一信息系统平台
各统筹区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于2019年12月底之前完成医疗保障基金综合管理系统和全省联网结算系统改造完善工作,将生育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平台、生育津贴发放平台并入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平台,拓展整合生育医疗服务功能,实现生育、医疗一体化信息保障。通过各地政务信息共享平台,实现围产期建卡、产前检查、分娩及计生手术、生育服务登记表、再生育服务证、出生医学证明等各类信息的实时共享。
(七)确保制度可持续
各地要通过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增强基金统筹共济能力和制度保障能力。按照“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坚持从实际出发,从保障基本权益做起,合理引导预期。增强风险防范意识,扎实做好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基金运行情况跟踪分析,建立和完善基金运行监测指标,探索建立健全基金风险预警机制。坚持基金运行情况公开,加强内部控制,强化基金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确保基金安全运行。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两项保险合并实施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一项重要部署,也是推动建立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内容。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有序推进相关工作。合并实施过程中的重要情况各地各部门要及时上报。
(二)精心组织实施。各地要按照本方案要求,细化实施细则,周密组织实施,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完成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各项工作,确保参保人员相关待遇不降低、基金收支平衡,保证平稳过渡。
(三)加强政策宣传。各地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准确解读相关政策,大力宣传两项保险合并实施的重要意义,让社会公众充分了解合并实施不降低参保人员相关待遇,有利于提高基金共济能力、减轻参保单位事务性负担、提高管理效率,为推动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福建省全面推进生育保险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工作方案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 2019年12月04日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 (
国办发〔2019〕10号)精神,在广泛征求了各地市和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关于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工作的通知》。现解读如下:
一、为什么要将生育保险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合并实施?
答: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试点方案的通知》 ( 国办发〔2017〕6号)精神,国家于2017的在河北省邯郸市等12个城市进行试点。在评估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国务院办公厅行文要求全国各地于2019年年底前全面实施生育保险和职工医保(以下简称“两险”)合并实施。
(一)利于降低基金征缴成本。两险合并实施后实行同步参保登记,减少参保单位申报缴费环节,节省征缴成本。
(二)利于提高基金共济能力。生育保险基金收入规模仅为职工医保基金收入的5.25%。两险合并实施后有利于发挥基金的“大数效应”,提高基金的抗风险能力,增强基金共济能力,促进基金运行可持续。
(三)利于提升管理综合效能。两险合并实施后,统一基本医保、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待遇目录,统一定点医疗机构,统一经办机构,统一经办服务流程,统一信息系统,统一监督管理,做到一个窗口受理、一个系统服务,方便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降低管理运行成本,节约社会资源,提升管理综合效能。
(四)利于促进参保缴费公平。两险合并实施后,实行两险同步参保登记,可以避免个别单位选择性参保,或者降低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既促进单位缴费公平,又保障职工个人生育保险待遇水平。
二、两险合并实施后是否损害参保人的利益?
答:两险合并实施不是简单的合并,仍然保留生育保险和职工医保两个险种,其缴费政策和待遇政策保持不变。文件明确规定,确保职工生育期间的生育保险待遇不降低。
三、两险合并实施是否增加用人单位负担?
答: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第五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规定,用人单位为职工参保缴纳两险保费,是应尽的法律责任。两险合并实施时仅将合并实施前的两险费率简单相加,没有提高缴费费率,不增加用人单位负担。
四、两险合并实施后有哪些政策做了调整优化?
答:两险合并实施按照“删繁就简、待遇不降”的原则,主要在以下方面调整优化:
(一)在参保登记方面: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同步参加生育保险,由参保单位统一办理两项保险的参保登记。
(二)在基金征缴费率方面:各统筹区按照两险合并实施前的生育保险费率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之和确定为两险合并实施后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其中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费率保持不变,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同时,根据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情况和生育待遇的需求,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建立费率确定和调整机制。
五、两险合并实施后在基金管理和核算上有什么变化?
答:两险合并实施后,在基金管理上应统一执行
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实行一体化运作,统一为一个基金池,资金调度使用。在会计核算上,由于资金已经归并,所以应统一使用职工医保会计科目核算;同时,由于仍然保留两个险种,应当同时反映两个险种的基金运行情况,因此应在统一会计科目下分别实行明细核算,反映两个险种的基金收支情况。为了保证年度核算数据的可比性,从2020年1月1日起,各统筹区统一使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会计科目和财务报表,将生育保险基金收入、支出分别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支出核算,设立明细科目,分别反映生育保险基金收入和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