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龙政办〔2015〕151号

税谱®提示:根据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本级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龙政综〔2017〕211号规定,决定保留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市公安局拟定的《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6 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

龙岩市公安局(2015年6月)

  为深入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 ( 闽政〔2015〕6号)和《关于印发〈“比落地、比促销、比服务、看实效”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委办发〔2015〕15号)精神,进一步优化公安机关行政服务职能,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提升我市新型城镇化建设,结合我市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实际,现就进一步推进我市户籍制度改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拓宽“合法稳定住所”的内涵

  “合法稳定住所”是指,自有商品房(含安置房、二手房、限价商品住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自建住房、集资住房、房管部门直管公房、就业单位名下住房、投靠直系亲属名下的住房。

  就业单位设立集体户的,视为有合法稳定住所。

  非住宅用房、违法建造的房屋不得视为合法稳定住所。

  二、进一步放宽我市户籍准入人员的界定

  按照“实际居住、人户一致”的原则,凡在我市范围内,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并经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已在我市实际居住生活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实际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生活不能自理的子女不限)、父母(以上均包含养、继关系),均可将户口迁入居住地。

  其中合法稳定住所属公民具有合法所有权的房屋,并经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已在我市实际居住生活的人员,房屋所有权人及与其共同实际居住生活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及其配偶、曾祖父母、曾外祖父母、公婆、岳父母(以上均包含养、继关系)均可将户口迁入住房所在地。

  三、进一步放宽我市公民立户的条件

  在我市范围内,非住宅用房、违法建造的房屋地址,不得办理立户登记。公民本人申报家庭户立户登记,只需提交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书面申请报告以及下列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材料之一,并向合法稳定住所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

  (一)公有房屋租赁使用证明;

  (二)私有房屋产权证;

  (三)土地使用证;

  (四)商品房购房合同及购房契税发票;

  (五)拆迁安置协议;

  (六)国土资源、房产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公民具有有关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相应凭证;

  (七)集资住房证明材料。

  四、进一步放宽公民投靠落户的条件

  (一)夫妻投靠落户

  不受年龄、婚龄、职业、合法稳定住所、家庭户或者集体户(人才派遣单位、人才中介机构、人才储备机构、已撤销企业单位等非直接用工单位集体户除外)等限制。申请时应满足以下条件并提交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报告;

  2.双方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3.结婚证;

  4.被投靠一方属于单位集体户的,应当提交单位同意落户证明以及房屋产权主管部门出具的本人以及投靠人在本县(市、区)中心城区范围内无房证明。经审批同意办理夫妻投靠手续后,应当在单位集体户地址上立家庭户。

  凡满足条件及材料齐全的,由公安派出所户籍窗口当场办结。

  (二)子女投靠父母落户

  1.未婚子女投靠父母落户。申请时应满足以下条件并提交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报告;

  (2)双方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16周岁以下无需提交居民身份证);

  (3)子女与父母的关系证明;

  (4)已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子女需提交婚姻状况证明;

  (5)未满18周岁子女,父母双方已离婚,需办理投靠抚养方落户的,还应当提交确定抚养方的离婚协议书、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者调解书办理落户;需办理投靠非抚养方落户的,父母双方应当同时到公安派出所签署同意办理落户的书面声明;

  (6)被投靠一方属于单位集体户的,应当提交单位同意落户证明以及房屋产权主管部门出具的本人以及投靠人在本县(市、区)中心城区范围内无房证明,并在单位集体户地址上立家庭户。

  凡满足条件及材料齐全的,由公安派出所户籍窗口当场办结。

  2.已离婚子女申请投靠父母落户(被投靠的父母是集体户的,不得办理投靠落户)

  申请时应满足以下条件并提交以下材料:

  (1)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材料之一;

  (2)书面申请报告;

  (3)双方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4)子女与父母的关系证明;

  (5)离婚证明。

  凡满足条件及材料齐全的,由公安派出所户籍窗口受理后,报公安派出所领导核准、办结。

  3.已婚子女申请投靠父母落户(被投靠的父母是集体户的,不得申请投靠落户)

  申请时应满足以下条件并提交以下材料:

  (1)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材料之一;

  (2)书面申请报告;

  (3)双方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4)子女与父母的关系证明;

  (5)子女的结婚证;

  (6)父母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材料是公有房屋租赁使用证明或者投靠直系亲属名下的住房的,且父母户内无子女的,可以申请1名已婚子女及其配偶办理投靠父母落户。

  凡满足条件及材料齐全的,由公安派出所户籍窗口受理后,报公安派出所领导核准、办结。

  (三)父母投靠成年子女落户

  申请时应满足以下条件并提交以下材料:

  1.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材料之一;

  2.书面申请报告;

  3.双方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4.成年子女与父母的关系证明;

  5.被投靠一方属于单位集体户的,应当提交单位同意落户证明以及房屋产权主管部门出具的本人以及投靠人在本县(市、区)中心城区范围内无房证明。经审批同意后,应当在单位集体户地址上立家庭户。

  凡满足条件及材料齐全的,由公安派出所户籍窗口当场办结。

  (四)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投靠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落户(被投靠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是集体户的,不得申请投靠落户)

  申请时应满足以下条件并提交以下材料:

  1.当提交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材料②-⑦之一时,申请时应满足以下条件并提交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报告;

  (2)双方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16周岁以下无需提交居民身份证);

  (3)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与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的关系证明。

  2.当提交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是公有房屋租赁使用证明,申请时应满足以下条件并提交以下材料:

  (1)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

  (2)本县(市、区)区域内的幼儿园、中小学校就读证明;

  (3)书面申请报告;

  (4)双方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16周岁以下无需提交居民身份证);

  (5)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与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的关系证明。

  凡满足条件及材料齐全的,由公安派出所户籍窗口受理后,报公安派出所领导核准、办结。

  (五)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投靠成年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落户(被投靠的成年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是集体户的,不得申请投靠落户)

  申请时应满足以下条件并提交以下材料:

  1.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已成年;

  2.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材料之一;

  3.书面申请报告;

  4.双方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5.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与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的关系证明。

  凡满足条件及材料齐全的,由公安派出所户籍窗口受理后,报公安派出所领导核准、办结。

  (六)儿媳投靠公婆、女婿投靠岳父母落户

  1.当提交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材料②-⑦之一时,申请时应满足以下条件并提交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报告;

  (2)双方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3)儿媳与公婆或女婿与岳父母的关系证明。

  2.当提交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材料是②-⑦以外的,申请时应满足以下条件并提交以下材料:

  (1)夫妻一方死亡、失踪、出国(境)定居、加入外国国籍、服兵役;

  (2)书面申请报告;

  (3)双方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4)儿媳与公婆或女婿与岳父母的关系证明;

  (5)被投靠方是集体户的,不得申请投靠落户。

  凡满足条件及材料齐全的,由公安派出所户籍窗口受理后,报公安派出所领导核准、办结。

  五、准许符合政策、合法租赁我市成套私人产权房屋的承租人员将户籍迁入我市(每套租赁房屋仅限落一户)

  凡在我市范围内,合法租赁成套私人产权房屋并连续租住两年以上,在当地连续缴纳养老保险两年以上且缴存状态仍正常的租赁房屋承租人,经房东同意,可向租赁房屋所在地公安户籍派出所申请迁入落户,经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且租赁房屋是放心户,报县级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核准后按家庭户给予办理立户登记。承租人本人及其共同实际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生活不能自理的子女不限)、父母(含养、继父母),均可申请投靠落户。申请时应满足以下条件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合法租赁证明材料

  1.租赁房屋的所有权证明材料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材料;

  2.租赁房屋所在地县(市、区)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材料;

  3.房东和承租人依法订立的房屋租赁合同;

  (二)房东及承租人有关材料

  1.房东及其见证人到公安派出所当场签署《同意租赁房屋承租人落户意见书》(附件);

  2.承租人申请落户的书面报告;

  3.承租人在本县(市、区)范围内连续缴纳养老保险两年以上,且在申请迁入时缴存状态仍正常;

  4.房东、承租人本人及其投靠人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5.承租人本人落户时,应提交房屋产权主管部门出具的本人以及家庭户户内成员在本县(市、区)中心城区范围内无房证明;投靠承租人落户时,应提交房屋产权主管部门出具的承租人、投靠人以及投靠人家庭户户内成员在本县(市、区)中心城区范围内无房证明;

  (三)公安派出所提供的有关材料

  1.房东向公安派出所签订的治安责任保证书;

  2.租赁房屋及承租人在福建省治安管理信息系统中已登记;

  3.社区民警调查出具的调查核实报告;

  (四)其他条件

  1.拟迁入人员在本县(市、区)中心城区范围内没有登记户籍;

  2.申请时在本县(市、区)中心城区范围有合法稳定住所或者符合投靠条件的,不予办理;落户后在本县(市、区)中心城区范围有合法稳定住所或者符合投靠条件的,应当将户口迁至本人合法稳定住所或者被投靠人住所的地址内;

  3.租赁经营性商品房(非住宅用房)或租赁房屋用来经营以及租住集体宿舍或与他人合租成套住房的,不予办理;

  4.租赁房屋使用权发生转移,符合迁入条件的新承租人要求户口迁入而原承租人住户户口未迁出的,不得办理户口迁入,直至原承租人住户户口全部迁离。

  六、各类特长生、优秀生等的落户

  经教育行政部门同意的公办普通中学拟招收的各类特长生、优秀生等,可申请迁入学校集体户落户,经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报县级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核准后办理。申请时应满足以下条件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本人或监护人的书面申请报告;

  (二)录取通知书或学校出具的证明材料;

  (三)学生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16周岁以下无需提交居民身份证),学校集体户户主的居民身份证、集体户口簿;

  (四)学校书面出具的同意接收落户证明;

  (五)无需提交无房证明。

  七、被评为县级以上先进个人的落户

  被评为县级以及县级以上劳动模范(或享受县级以上劳模待遇)、先进工作者、见义勇为等荣誉称号的先进个人,可根据本人意愿,在相应居住地址或投靠地址申请落户,经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报县级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核准后按家庭户立户办理,其共同实际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以上均包含养、继关系)均可将户口迁入居住地。申请时应满足以下条件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报告;

  (二)县级以及县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见义勇为等荣誉证明材料;

  (三)双方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16周岁以下无需提交居民身份证);

  (四)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迁入时需提供被投靠方书面出具的同意接收落户证明。被投靠方属家庭户的,由被投靠方户主本人出具;被投靠方属集体户的,由单位出具,并提交集体户户主的居民身份证、集体户口簿;

  (五)无需提交无房证明;

  (六)非住宅用房、违法建造的房屋地址,不得提出申请,不予以办理。

  八、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以及我市引进优秀、紧缺人才的落户

  对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入选市级以上优秀人才库以及我市引进的各类优秀人才、紧缺人才,可根据本人意愿,在相应的居住地址或投靠地址申请落户。经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报县级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核准后,按家庭户立户办理,其共同实际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以上均包含养、继关系)均可将户口迁入居住地。申请时应满足以下条件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报告;

  (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三)双方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16周岁以下无需提交居民身份证);

  (四)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迁入时需提供被投靠方书面出具的同意接收落户证明。被投靠方属家庭户的,由被投靠方户主本人出具;被投靠方属集体户的,由单位出具,并提交集体户户主的居民身份证、集体户口簿;

  (五)无需提交无房证明;

  (六)非住宅用房、违法建造的房屋地址,不得提出申请,不予以办理。

  九、本辖区暂时无处落户人员的户籍管理

  公安派出所应当确定一个实际存在地址(一般为公安派出所所址)作为乡(镇、街道)公共地址,也可以根据各地实际情况,按照划分的警务网格确定实际存在地址(一般为乡、镇、街道或社区、村居地址)作为警务网格辖区内的公共地址,用于登记本辖区暂时无处落户人员户口。

  十、办理落户应当遵守的原则及注意事项

  (一)户口登记在单位集体户(含单位集体户地址上的家庭户)、公共地址、拆迁地址以及私人产权租赁房屋地址上的公民,在本县(市、区)中心城区范围有合法稳定住所或者符合投靠条件的,应当将户口迁至本人合法稳定住所或者被投靠人住所的地址内。

  (二)在本县(市、区)内户口迁移的,家庭户不得迁至集体户落户。本县(市、区)中心城区范围内无其他合法稳定住所的除外。

  (三)公民申请在单位集体户(含单位集体户地址上家庭户)地址上办理落户、子女出生登记以及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的,应当提交房屋产权主管部门出具的本人以及家庭户户内成员在本县(市、区)中心城区范围内的无房证明。

  (四)公民申请在公共地址上办理落户的,应当提交房屋产权主管部门出具的本人以及家庭户户内成员在本县(市、区)范围内的无房证明。公民户口已登记在公共地址上的,不得办理除出生户口登记、户口注销、迁出、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居民身份证》以外的户政业务;办理子女出生登记、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以及《居民身份证》的,应当提交房屋产权主管部门出具的本人以及家庭户户内成员在本县(市、区)范围内的无房证明。

  (五)公民申请在私人产权租赁房屋地址上办理落户、子女出生登记、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以及《居民身份证》的,应当提交房屋产权主管部门出具的本人以及家庭户户内成员在本县(市、区)中心城区范围内的无房证明。

  (六)公民户口登记在拆迁地址上的,不得办理除出生户口登记、户口注销、迁出、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居民身份证》以外的户政业务;办理子女出生登记、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以及《居民身份证》的,应当提交房屋产权主管部门出具的本人以及家庭户户内成员在本县(市、区)中心城区范围内的无房证明。

  (七)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材料是投靠直系亲属名下住房的,还应提交经产权人同意的书面报告。

  (八)各县(市、区)中心城区范围由各地认定并及时报备市局。

  十一、进一步下放户籍审核权限

  (一)市级公安机关户籍审核权限全部下放县(市、区)公安机关

  1.国(境)外出生户口登记。户籍在我市的中国公民在国外所生子女,具有中国国籍、不具有华侨身份的,依据户口管理规范符合申请条件并提交相关材料,向父亲或者母亲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户口登记,经县级公安机关核准后办理。

  2.回国定居落户登记。原户籍地在我省的国外中国公民申请回闽落户,依据户口管理规范符合申请条件并提交相关材料,向拟定居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经县级公安机关核准后办理。

  3.恢复户口登记。因错报、提交虚假证明申报,或者因公安机关工作失误,造成错误以死亡原因注销公民户口的,原注销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应报送材料,经县级公安机关核准后,予以恢复户口。

  4.性别变更。公民实施变性手术或者性别矫正后要求变更性别的,依据户口管理规范符合申请条件并提交相关材料,向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经县级公安机关核准后办理。

  5.出生日期变更。公民申请更正出生日期的,依据户口管理规范符合申请条件并提交相关材料,经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经县级公安机关核准后办理。

  6.民族变更。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的,依据户口管理规范符合申请条件并提交相关材料,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经县级公安机关核准后办理。

  7.错误办理户口登记纠正。公安机关工作失误造成错误办理户口登记,当场发现的,应当立即予以更正。事后发现的,应当由原登记公安派出所报送材料,经县级公安机关核准后予以纠正。

  (二)县级公安机关户籍审核权限部分下放公安派出所

  本省范围内的地市外迁入,由公安派出所核准后办理;省外迁入报县级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核准后办理。

  十二、进一步加强户籍管理监督机制建设

  各级公安机关户籍窗口办理户籍业务实行首接责任制和终身负责制的落实。市、县两级公安机关要建立户籍业务的日常监督考核机制,采取网上抽查,实地检查,入户核对等形式,结合人像识别比对、指纹信息采集核验、户籍档案数字化等新科技的应用,进一步加强对户籍业务的管理监督。各地公安机关要畅通户籍办理监督渠道,收到群众办理户口投诉或举报后,要认真调查核实,并及时将初步查处情况答复举报人。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实施。本意见所涉及内容与此前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本意见未涉及事项的内容,根据《福建省公安机关户口管理规范》以及国家、公安部、福建省和我市相应政策规范办理。

  各地、各部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市公安局,联系电话:3222092。

  附件:同意租赁房屋承租人落户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