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通知
昭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通知
昭政办通〔2012〕72号
税谱®提示:根据《 昭通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2018年10月26日)规定,删除“二”中的“……国家机关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统筹后,……按原渠道解决”。
税谱®提示:根据《 昭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昭政规〔2023〕2号》规定,不纳入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现将《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通知》 ( 云政发〔2011〕25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贯彻落实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从2012年7月1日起,全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全部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伤保险费率按职工工资总额的0.5%执行。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在编职工工伤保险费由同级财政承担,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在编职工工伤保险费由同级财政承担差额部分,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和编外临时聘用人员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承担。
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以及工伤待遇按《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国家机关在编职工工伤保险待遇执行工伤保险和民政抚恤制度并行,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军人优待抚恤条例》规定的项目采取不重复享受,交叉互补,实行伤残、抚恤等待遇就高方式。国家机关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统筹后,因工死亡职工按“民发〔2011〕192号”文件规定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的基本工资”。“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改由工伤保险基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项目支付;“ 本人生前40个月的基本工资”按原渠道解决。
三、从2012年起,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从当年全市工伤保险基金总收入中按5%的比例预提工伤预防费,依法用于工伤预防、政策宣传、业务培训、疑难案例研究、事故勘察及设备等支出,工伤预防费在工伤保险基金支出项目中列支。
四、为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非因工伤害人员合法权益,在自愿投保的基础上,鼓励各用人单位职工积极参加非因工意外伤害保险。非因工意外伤害保险费由职工自行承担,由用人单位统一办理。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与商业保险公司联袂办理。
附件: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通知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日
来源:昭通市人民政府官网
日期:2012-07-02
有效范围:
云南
昭通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