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关于废止西政发〔1995〕88号文件的通知
西政发〔2026〕5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
经州人民政府同意,1995年9月18日印发的《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云南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西政发〔1995〕88号)废止。
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
2026年5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云南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西政发〔1995〕88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局、委、办、处:
为落实执行《云南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财产权益,促进矿产资源的堪查、开发利用和保护,促进我州矿业经济的健康发展。通知如下:
一、在本州行政区域内执行云南省政府19号令发布的《办法》。开采矿产资源的各类采矿权人,必须执行国务院发布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
》和《办法》,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
二、州、县(市)矿产资源管委员会(或矿管办公室)是同级政府的矿产资源管理的行政管理执法部门。县(市)矿管办是直接负责其行政区域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工作。同级财政是监督部门,有关部门要配合、协调做好征收管理工作
三、县(市)征管部门可以规定适用的补偿费缴纳期限。对零星分散、开采周期短的矿山,可采取一次性核定征收。
四、对难以确定矿产品市场价格的一些矿种,补偿费费率折算按最终产品价格乘以补偿费费率再乘以折算系数。其折算系数为:
水泥用粘土、石灰石 .4
砖瓦、陶瓷用粘土 0.5
砖陶用高嶺土 .5
矿泉水 .6
地热水 .6
一九九五年九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