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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切实减轻煤炭企业负担促进煤炭行业平稳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切实减轻煤炭企业负担促进煤炭行业平稳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筑府办函〔2015〕124号

税谱®提示:根据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公布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筑府发〔2020〕19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公布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筑府发〔2023〕10号规定, 继续有效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有关企业:


《关于切实减轻煤炭企业负担促进煤炭行业平稳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15年7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切实减轻煤炭企业负担促进煤炭行业平稳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应对当前经济下行给煤炭企业带来的影响,切实减轻煤炭企业负担,促进煤炭行业平稳发展,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减轻煤炭企业负担促进煤炭行业平稳发展工作措施的通知》 ( 黔府办发〔2015〕22号)精神,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加强涉煤企业收费管理工作


(一)全市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按照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民政厅、省能源局《关于加强涉及煤炭企业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黔财非税〔2015〕19号)规定,向煤矿企业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督促煤炭生产、销售企业依法履行缴纳义务。(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民政局。排在第一位的部门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税务部门要指导煤矿企业抓紧建立健全财务制度,规范财务核算,2015年12月31日前所有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对我市财务制度健全、会计核算准确的煤矿企业,企业所得税不迟于2015年8月1日起实行查帐征收。(责任单位:市地税局、市国税局)


(三)认真做好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煤炭矿产资源补偿费清退工作。从2015年5月15日起,暂缓向煤炭企业征收价格调节基金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及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对2014年12月1日后征收上缴省、市财政部分,市级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相关县级财政部门进行清退。(责任单位:各产煤区〔市、县〕人民政府,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国土资源局)


(四)严格按照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取消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规范会费管理的通知》(民发〔2014〕166号)规定,设定行业协会会费标准。严禁以任何与利益挂钩的形式发展会员和收取会费,严禁强制入会、摊派会费和要求捐赠。(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各区〔市、县〕人民政府)


二、认真落实支持煤炭行业发展政策


(五)每年从市级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资金用于煤矿企业“四化”建设奖励。(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安监局)


(六)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期间,继续免收煤炭矿业权转让交易服务费,继续暂缓缴存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督促指导县级国土、财政部门按照黔府办发〔2015〕22号文件规定,做好采矿权价款的缴存工作和矿山恢复治理保证金的缴存、退还、使用工作。(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各产煤区〔市、县〕人民政府)


(七)参与兼并重组煤矿因矿区范围变化新增的资源,采矿权价款按资源储量分煤种计算并收取,其中炼焦用煤、优质瘦煤以6元/吨的标准计算并收取,其他煤类以3元/吨的标准计算并收取。新申办采矿许可证煤矿一律按矿山设计生产规模对应的最长颁证年限拟动用资源储量计算价款。(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


(八)实行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一是一律不再增设审核或变相审批手续,非必须程序环节一律删减,征管档案已有资料一律不再要求重复报送,遇到特殊困难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缴纳税款的一律按照政策办理延期手续,税法未明确规定实行审批的减免税一律实行“备案即享受”制度,对煤矿企业兼并重组中应当征收的税收一律上报省局审核确认,除专项专案检查和协查举报外一律不得进行税务检查。二是成立以“一把手”为组长的涉税工作领导小组,建立“一对一”需求响应机制和“绿色通道”。提高对企业涉税事项办理效率,对煤矿企业兼并重组中属于同一个登记机关管辖的以最快速度办理企业申请的注销、新设或变更登记,不属同一登记机关管辖的做好统筹协调。三是煤矿企业遇到涉税争议、涉税难题和需要个性化服务的,可直接通过12366纳税服务热线反馈,由涉税领导小组限时办理。各级税务机关服务不到位的,由市涉税领导小组查实后严肃处理。(责任单位: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九)严格落实国家有关煤层气(煤矿瓦斯)开发利用、发电上网及税收等优惠政策。切实提高瓦斯发电企业积极性,财政部门积极帮助瓦斯发电企业争取中央财政补贴资金。(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安监局)


三、强化金融服务


(十)金融机构对煤炭行业的信贷支持要做到保持流量,盘活存量,争取增量,提高质量,不搞“一刀切”式抽贷。完善煤矿企业信贷偿还周转机制,及时办理煤矿企业存量贷款续贷手续,鼓励各金融机构新增发放贷款。(责任单位:市政府金融办)


(十一)支持兼并重组主体企业在保留煤矿所在地设立子公司,合理配置优良资产,缓解企业融资难题。按照黔府办发〔2015〕22号文件规定,进一步简化、优化采矿权抵押登记备案和注销手续。(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政府金融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


四、促进煤电互动


(十二)参照省煤电联动临时调节奖补专项资金方案同步设立地方电煤供应奖补资金。完善煤电联动机制,以企业自主协商为主、政府积极协调为辅,合理确定电煤价格,维护电煤供应稳定。鼓励煤炭企业与用户签订中长期购销协议。(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质监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各区〔市、县〕人民政府)


(十三)及时足额支付煤炭生产经营企业煤炭销售货款,解决煤矿企业资金短缺问题。用煤企业支付给煤炭生产经营企业的承兑汇票总金额不得高于应付货款的30%。(责任单位:市政府金融办、市发展改革委、市国资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


(十四)鼓励就近就地清洁高效利用煤炭,严格执行《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6号令),强化商品煤全过程质量管理,提高终端用煤质量,推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对远距离(运距超过600公里)运输的商品煤进行质量抽检联合执法,经抽检查实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并予通报,构成违法行为的,依法处罚。(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


(十五)建立公平、公正的煤质送检制度,实行燃煤电厂和供煤企业共同见证采样、制样、分样、封样。双方对检验结果发生争议时,共同将封存的煤样送双方认可且具有相关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质监部门要抓紧出台相应规范性的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质监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


五、优化办事程序


(十六)主体企业实施方案批复后的保留煤矿,首采区满足相应勘探程度要求,可准予设计、建设。煤矿在申请联合试运转前必须完善相关手续。煤矿进入联合试运转后,行业主管部门和安监、环保、水务、消防等单位要简化程序,密切配合,缩短验收时间。(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安监局、市生态文明委、市水务管理局、市公安局、市公安消防支队、市工商局)


(十七)验收成为采掘机械化示范矿井的煤矿,其新增能力可通过生产能力核定并予以确认,有关部门要根据核定结果及时变更相关证照。(责任单位:市安监局、市国土资源局)


(十八)对市内所有运煤车辆执行“一卡通”,降低煤炭运输成本。规范煤炭运输治超治限行为,细化具体措施办法,对超载运煤车辆不得重复处罚。加大运煤公路改造力度。(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各区〔市、县〕人民政府)


(十九)简化煤矿企业用电审批程序。切实减化煤矿企业用电审批程序,积极帮助煤矿企业完善“双回路”建设。减少煤矿企业预缴电费额度,原则上预缴电费金额在不低于该企业上年度月平均水平的基础上平等协商。(责任单位:贵阳供电局)


(二十)兼并重组保留煤矿符合受地形地质和开采技术条件影响,不具备一矿一井一面集约开采条件的,积极协助企业报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议同意后实行一矿两井或一矿两面开采。(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安监局)


(二十一)坚持一手抓安全、一手抓生产,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包保责任制。坚持依法行政,提高安全执法检查的精准性,不能简单地因一矿发生安全事故而要求其它无关联煤矿停产、停建。各产煤区(市、县)要采取针对性监管措施,合理安排节假日和重要时段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保证煤矿企业年有效生产天数,实现均衡生产。(责任单位:市安监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各产煤区〔市、县〕人民政府)


(二十二)强化政策引导,着力解决矿群纠纷。各产煤区(市、县)政府及职能部门要高度重视矿群纠纷化解工作,避免因矿群矛盾激化引发大规模群体事件和导致群访、非访、越级上访事件发生。要强化政策引导,增强群众法治意识,引导群众自觉以合理合法的方式表达诉求和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各产煤区(市、县)政府和各职能部门应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认真履职尽责,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督促煤矿企业遵章守纪、规范作业、安全生产、依法理赔,及时主动承担因生产造成的损失的赔偿责任。(责任单位:各产煤区〔市、县〕人民政府,市国土资源局、市生态文明委、市水务管理局、市公安局)


(二十三)为切实减轻煤炭企业负担,促进煤炭行业平稳发展,在市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立监督电话(0851-87989356)。


市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领导小组要及时召开领导小组会议研究解决政策实施中出现的突出问题,市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做好政策宣传、动态分析和跟踪问效。各区(市、县)、各有关部门要结合自身职责进一步梳理和细化有关政策、配套措施和办理程序,凡涉及黔府办发〔2015〕22号文件中审批管理权限在省级部门的事项,务必积极协助煤矿企业办理好相关手续,确保省促进煤炭行业平稳发展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市督办督查局要做好督促检查,重大问题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来源:贵阳市人民政府官网 日期:2015-07-27 有效范围: 贵州 贵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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