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
临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
2018-06-29临政办发〔2018〕098号
税谱®提示:根据《 临沧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和废止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临政规〔2021〕2号)规定,决定保留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为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加强住房公积金业务规范管理,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有关文件精神,通过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18年第二次会议审议,并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临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沧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临政办发〔2008〕38号)中部分政策内容。
(一)取消因重病、大病住院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取消因突发事件(包括:突发事故、见义勇为、自然灾害、子女入学等)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停止执行《 临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沧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装修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临政办发〔2016〕119号),对个人住房装修贷款业务不再办理。
三、本通知自2018年7月1日起执行。
2018年6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日期:2018-06-29
有效范围:
云南
临沧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