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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9年修订)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9年修订)

三府办〔2016〕159号

税谱®提示:根据《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三亚市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等227件继续有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三府〔2018〕34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2019年8月13日《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海上搜救应急预案的通知》等106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三府规〔2019〕5号)规定,修改如下:第一条修改为:“为了规范和加强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 ( 国发〔2013〕36号)及《城市管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6〕863号),结合三亚实际,制定本办法。”

三亚市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2016年6月20日三亚市人民政府(三府办〔2016〕159号)发布根据(三府规〔2019〕5号)《关于修改<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海上搜救应急预案的通知>等106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 ( 国发〔2013〕36号)及《城市管网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6〕863号),结合三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上级财政对市级转移支付补助和市级财政安排特定支持海绵城市建设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根据不同情形采取不同支持方式进行分配。市政府直接投资的,根据年度资金规模和建设任务完成情况通过专项资金直接落实资金。市政府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的,通过奖励、补助等多种方式给予支持。

第四条 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

第五条 市政府鼓励按规定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的项目来实施海绵城市建设,并予以资金倾斜支持。

第六条 对于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执行;对于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项目,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规定拨付补助或奖励资金。

第七条 专项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项目业主单位应按照批准的内容和规模实施项目建设,不得擅自增加或减少建设内容、扩大规模和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

第九条 项目业主单位应认真执行基本建设财务制度,保障资金使用的安全性、合法性和效益性。

第十条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市水务部门负责管理。

第十一条 市财政部门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市水务等相关部门组织实施绩效考核,并依据绩效评价结果奖优罚劣。对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的项目绩效评价结果较好、达到既定目标的,给予补贴支持;对于绩效评价结果较差,无法达到既定目标的,建立退出机制,并收回上级财政资金和市级财政资金。对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绩效评价结果较好的单位,在下一年度继续或加大投入资金;对于绩效评价结果较差的,不予安排建设资金。

第十二条 市财政部门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水务、审计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有关工作组织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规使用资金的行为及时纠正,督促整改。

第十三条 项目业主单位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定期实行财务公开,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骗取、截留、挪用专项资金。违反规定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情节严重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三亚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