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实行法定代表人登记备案制度的通知 【全文废止】
津国税外〔1998〕101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1998-09-25
税谱®提示:根据《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东丽、西青、津南、北辰、塘沽、汉沽、大港区国家税务局,五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涉外税收管理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关于印发〈阻止欠税人出境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215号、市局以津国税征〔1997〕22号文件转发)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实行法定代表人登记备案制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新办税务登记的企业,在原提交税务登记手续的基础上,需填报《法定代表人登记表》(表样附后,由市局统一印制);已办税务登记的企业,也应于1998年12月31日前将《法定代表人登记表》补报完毕。
二、《法定代表人登记表》应随同税务登记资料一并装入企业档案。当法定代表人出现变更时,企业应重新填报《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三、各单位在做好此项工作的同时,应严格控制企业欠税,根据规定批准欠税的,应做好跟踪管理,超过批准欠税期限的,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国家税款流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