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用人单位终止与工伤职工续存的事实劳动关系是否应支付经济补偿金问题的复函
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用人单位终止与工伤职工续存的事实劳动关系是否应支付经济补偿金问题的复函
闽劳社函〔2006〕463号
税谱®提示:根据2017年3月20日《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1979-2014年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闽人社发〔2017〕1号)规定,继续有效
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工伤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请示》(榕劳力[2006]435号)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
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
闽劳社文[2005]295号
)第三条规定,用人单位终止与被鉴定为七至十级伤残等级工伤职工续存事实劳动关系的,除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外,还应按解除劳动合同标准支付工伤职工经济补偿金。
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六年十二月七日
来源: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