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经营条件目录的通知
宁政办〔2014〕202号
税谱®提示:根据《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宁政〔2017〕28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为贯彻落实《
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
闽政〔2014〕25号),加快推进我市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根据《宁德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经营条件管理规定》(以下称《管理规定》),经研究,决定配套公布《宁德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经营条件目录》(以下称《经营条件目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要通过多种形式、多种媒体主动向社会公众、企业宣传《管理规定》及《经营条件目录》;全市各级行政服务中心要充分利用LED显示屏、宣传文本等形式主动向服务对象宣传《管理规定》及《经营条件目录》;全市各级许可部门、监督管理部门要积极做好社会公众的咨询释疑工作,提高《管理规定》及《经营条件目录》的社会知晓度和覆盖面。
二、工商部门在向市场主体发放营业执照时,要在经营范围栏中加注“以上经营范围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在取得相关许可后方可经营”字样。
三、列入《经营条件目录》的事项,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许可、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明确监管责任,加强监督管理。对市场主体违反《管理规定》、《经营条件目录》的行为,由相关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监管。
四、各职能部门对涉及市场主体的工商登记、执法监管、行政审批等信息,实行集中汇集、有序共享和综合利用,建立起依法、有效、规范的监管机制,防止监管缺位和监管力度减弱,实现对市场主体“宽进严管”和“放管并重”。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