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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商务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商务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失效】

贵州省商务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商务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失效】
黔商发〔2014〕281号

税谱®提示:根据 贵州省商务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黔商办发〔2021〕27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贵州省商务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黔商发〔2023〕19号规定, 全文失效

各市州(省直管县)、贵安新区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局,商务基金投资、运营、管理各有关机构(企业):


为规范商务基金管理,确保基金投资效益,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研究制定了《贵州省商务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商务厅   贵州省财政厅


2014年10月28日


贵州省商务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省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精神,为进一步 深化流通体制改革,扩大开放, 加快推进我省商贸流通产业 和内陆开放型经济的发展,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同意设立贵 州省商务发展基金。为规范基金管理, 确保基金投资效益,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贵州省商务发展基金 (简称“商务基金”)是由 政府出资,并引导大型国有或非国有商贸企业、金融机构和 专业投资机构共同出资发起募集的,以贵州商务重点领域和 关键环节为投资方向的私募基金 。基金采取有限合伙制方式 设立,其宗旨是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放大效应,引导社会资 本加大对商务领域的投入,促进我省商务事业科学发展、跨 越发展。


第三条 商务基金采取项目募投制方式,逐年滚动发行。 资金来源主要包括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政府引导资金,以及 相关金融机构、社会投资者出资参与本基金项目投资的其他 资金。其中,政府引导资金在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省级内外 贸发展专项资金中筹措 ,2014—2017年每年财政预算安排至 少1.5亿元,并通过贵州省贵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简称“贵民公司”)注入 ,由该公司代表省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 ,持有 相应份额,行使相应权利 。


第四条 商务基金采取政府引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的原 则进行管理和使用。由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牵头会同有关部 门成立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研究决定基金管理基本制度、 基金投资方向 、发展战略以及其他重大事项;委托贵州省商 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责基金的日常经营和管理;组建专门 的投资决策委员会对基金的拟投资项目进行投资决策;经基 金管理委员会授权的关于基金的其他重大事项由全体合伙人 会议共同研究和协商解决 。


第五条 商务基金的使用方向必须符合国家和省宏观经 济政策、产业政策 、 区域发展政策和商务发展规划:


(一) 有利于推动商务领域科学发展, 促进经济结构调 整和发展方式转变;


(二) 有利于促进开放型经济发展, 加快推进开放平台 和载体建设;


(三) 有利于促进商贸流通产业发展, 加快推进流通基 础设施建设,提升流通效能;


(四) 有利于扩大对外贸易规模, 扩大我省亟需的先进 技术、关键设备、重要原材料进口;


(五) 有利于促进电子商务、会展服务业等商贸服务业 发展;


(六)有利于促进中小企业融资环境改善;


(七)其他有利于推进商务发展的事项。


第二章  商务基金投资方向及投资方式


第六条  商务基金投资方向由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围绕 省委、省政府确定的我省开放型经济、商务流通产业发展的 规划和重点予以确定,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支持我省贵安新区、综合保税区、临空经济区 、开 发区、外贸基地内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企业投资项目、重 大招商引资项目 , 以及进出口企业重点对外投资项目、重点 鼓励类进口项目;


(二)重点围绕“5个100”工程 ,支持我省城市综合体流通 基础设施、农产品流通基础设施建设以及社区连锁超市建设 项目;


(三)支持我省电子商务产业、会展服务业发展的项目;


(四)缓解中小商贸企业、外经贸企业融资困难的项目;


(五)其他有利于促进商务事业发展的项目。


第七条 商务基金投资方式:


(一)直接股权投资 。根据投资项目规模按比例进行股权 投入, 并通过金融渠道, 撬动社会资金。其中前期重点参与 贵安新区、综合保税区、开发区等经营建设管理公司、大型 物流骨干企业、大型外经贸、商贸流通企业的股权投资。


(二)设立新的投资主体进行股权投资 。根据商务领域项 目具体情况和投资规模, 通过入股, 在贵州商务基金下设若 干子基金(如:电子商务 、物流 、外经贸 、会展 、家政服务、 融资担保),形成新的投资主体进行股权投资。


(三) 其他方式。对确定的重点项目可采取股债结合、夹层(在一定条件下实现债权向股权转换 )等方式进行投资 。


商务基金的具体投资方式由各合伙人在有限合伙协议及 投资协议中予以约定。


第三章 商务基金的管理及决策机制


第八条 成立贵州省商务发展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基金管理委员会”),作为商务基金的指导、监督和管理机 构 。管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 副主任委员两名, 基金管理 委员会委员由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按有关程序聘任或解聘。基 金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在省商务厅, 具体负责基金管理委员会 各项日常工作。


第九条 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议商务基金基本管理制度;


(二)审议商务基金投资方向和发展战略规划;


(三)审议商务基金年度经营计划、重大投资决策;


(四)研究提出商务基金政府引导类重点投资项目计划、 投资额度以及退出方案;


(五)听取并审议商务基金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商务基金的其他重大事项。


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议或研究的上述事项均需报基 金管理委员会审定。


第十条 基金管理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定商务基金基本管理制度;


(二)审定商务基金投资方向和发展战略规划;


(三)审定商务基金年度经营计划、重大投资决策;


(四) 确定商务基金政府引导类重点投资项目计划、投 资额度以及退出方案;


(五)听取并审定商务基金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和决定商务基金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贵州省商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 “基金管 理公司”)作为基金管理人和普通合伙人 ,按照“市场化运作、 商业化运营 、专业化管理”的运营机制对商务基金实施经营和管理 ,并具体负责商务基金的“筹 、募 、投 、管 、退”等工作 。


第十二条 基金管理公司履行下列职责:


(一) 组建基金管理团队,完善基金管理机构设置及相 关人员配备。


(二) 建立和完善基金管理制度,制定基金运行具体操 作规程。


(三) 按本办法及有关要求, 在基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 重点投资领域内,对拟投资项目进行筛选、开展尽职调查,制定投资方案,并根据商务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决议实施项 目投资。


(四) 对被投资项目提供必要的指导和服务,着力搞好 项目建设的监督和风险防范工作,并按有关规定,做好投资 项目退出的组织实施工作。


(五) 定期向管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报告基金年度工作 情况、财务情况以及其他重大业务事项;


(六) 执行《贵州省商务发展基金有限合伙协议》约定的职权,并承担相应义务;


(七)开展符合商务基金宗旨的其他活动。


第十三条 基金管理公司按照本管理办法规定及有限合 伙协议约定收取基金管理费,基金管理费的计提比例原则上 不高于同期市场平均水平。其中,省级财政出资部分的管理 费率及计提方式由贵民公司在商务基金有限合伙协议中与基 金管理公司约定。


第十四条 成立商务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 (简称 “投决 会”),负责对商务基金拟投资项目作出投资决策。投决会具 体组成人员由基金管理公司提出,经全体合伙人会议讨论通 过后方为有效。投决会的具体运作方式及其他有关问题由全 体合伙人在基金有限合伙协议中约定。


第十五条 基金合伙人会议由全体合伙人代表组成 ,在基 金管理委员会的指导下,负责研究决定基金有关重大事项。 合伙人会议分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具体召开时间及组织形 式由全体合伙人在基金有限合伙协议中约定。


第四章  商务基金的退出及收益分配


第十六条 商务基金对所投资项目采取公开上市 、股权转 让、回购及清算等方式实现退出。


第十七条 商务基金以股权投资方式支持项目的 ,不对投 资对象进行控股, 投资所形成股权的退出, 按照公开、公平 和市场化原则,确定退出方式及退出价格。


第十八条 商务基金采取有偿使用方式 ,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专业管理、防范风险”的原则由基金 管理人进行投资运作。各合伙人之间的投资收益分配由全体 合伙人在有限合伙协议中予以约定 。


第十九条 为充分体现财政资金公共性 ,以引导和撬动社 会资本参与项目投资 ,对于省委 、政府确定的重点投资项目, 省级财政出资部分所形成的投资收益可让渡给其他投资者, 以降低所投资项目的融资成本。


省级财政出资部分的具体投资及退出损益处置按财政性 资金投资经营管理有关规定办理。投资退出本金及收益, 视 资金使用绩效,继续滚动用于支持全省商贸流通领域建设和 开放型经济发展。


第二十条 商务基金投资形成的各种资产及权益应当按 照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进行管理。


第五章  商务基金的风险控制


第二十一条  商务基金不得用于对外提供担保 、反担保, 不得进行股票(因被投资企业上市而持有上市公司股份,以 及因投资项目退出需要而从事的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参与 定向增发或配售,投资 “新三板”挂牌企业除外)、期货 、证 券投资基金、外汇产品等投资,不得将资金用于赞助、捐赠 等支出。闲置资金应存放在中国境内银行或用于购买国债等 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金融产品。


第二十二条  建立健全商务基金内部风险控制和风险防 范机制,保障商务基金运行安全,维护基金投资应享有的正当权益。


第二十三条 基金的各合伙人对基金管理公司投资行为 违法、违规以及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有关规定,应及时主张 和行使有限合伙人权利。


第六章  商务基金的绩效考核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建立商务基金绩效考核评价机制,由省商 务厅、省财政厅定期或不定期对基金运行绩效进行评估,并 将绩效评估结果报基金管理委员会审议,评估结论作为对基 金管理公司业绩考核、奖励的依据,也作为选择合作金融机 构 、其他基金投资者及基金管理公司的依据。


基金管理公司的业绩考核及激励机制由全体合伙人约 定,并报基金管理委员会批准 。


第二十五条 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商务基金运行情况 进行监管和指导。必要时可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对基金管理公 司的基金收益、基金支出、基金结余、基金运行等情况进行 审计。


第二十六条 商务基金依法接受财政 、审计 、监察等部门 的指导和监督。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来源:贵州省商务厅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