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来宾市小额贷款保证保险风险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政办发〔2014〕75号
税谱®提示:根据《 来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本级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查自纠和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结果的通知》 ( 来政发〔2018〕40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来华投资区管委,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来宾市小额贷款保证保险风险补偿暂行办法》已经市三届人民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12月26日
来宾市小额贷款保证保险风险补偿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金融业服务实体经济发展,拓宽
小微企业、农村种养殖大户和农村各类生产经营性合作组织的融资渠道,探索建立我市金融服务新模式,根据《
来宾市小额贷款保证保险暂行办法》相关内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保证保险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是指市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小额贷款保证保险风险补偿的专项资金,设立专户进行管理。
第二章 补偿对象
第三条 风险补偿对象。是指承办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的银行和保险公司。
第四条 贷款对象。来宾市行政区域内已连续正常经营一年以上的
小微企业、农村种养殖大户、农村各类生产经营性合作组织等。银行和保险公司要对高新技术、新兴产业、文化创意、服务业等国家政策鼓励发展的
小微企业及农村各类生产经营性合作组织、农业种养殖大户给予重点扶持,不得向国家禁止的行业或项目发放贷款。
第五条 贷款金额。小型企业、农村各类生产经营性合作组织单户累计不超过300万元,微型企业和农村种养殖大户单户累计不超过50万元。
第六条 贷款用途。主要用于满足借款人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合理的经营资金需求,借款人不得将所借资金用于正常生产经营以外的房地产、证券、期货、股本权益性投资或转借他人等。
第七条 贷款期限。单笔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第八条 贷款利息和保险费。
(一)贷款利息。贷款利率最高不超过人民银行同档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
(二)保险费。保险费率以保险公司在保险监管机关备案或批准的费率为基础,试点期间年费率合计不超过贷款本金的3%,如遇市场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另行调整或从其规定。不得向借款人变相收取其他费用。
若借款人提供担保的,银行和保险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下浮贷款利率和保险费率。
第三章 补偿标准
第九条 试点期间银行和保险公司原则上按3:7比例承担贷款本金损失风险。保险公司在年赔付率(年赔付总额/年保费总收入)超过130%后停止赔付。对停止赔付后未到期贷款后续发生的贷款损失,由小额贷款保证保险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按80%的比例对试点银行给予风险补偿,其余20%由试点银行承担。每年补偿总额不超过年度风险补偿资金总额,超过年度风险补偿资金总额的贷款损失仍由试点银行及保险公司按比例承担。
第十条 保险公司保证保险赔付率计算方式:年赔付总额÷年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保费总收入×100%。其中,年赔付总额为年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保费总收入对应业务发生的赔款总和;年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保费总收入为一年内该保险公司与某一家合作银行开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产生的保费收入总和。
第十一条 暂停机制。当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对应贷款逾期率达到10%,或保证保险年赔付率(年赔付总额/年保费总收入)达到130%时,保险公司要暂停签发保证保险合同,银行应暂停发放新的贷款。
第十二条 银行和保险公司对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贷款须建立呆坏账核销和追偿制度,有效追偿期限不少于1年,最大限度减少贷款损失。对追回已核销的呆账金额扣除追讨费用后按比例缴还市财政。
第四章 补偿程序
第十三条 补偿时间为每半年结算一次。每年5月31日和11月30日前,由保险公司和对应的银行共同向市金融办申报半年内发生的贷款损失,提交相关材料。由市金融办审核汇总后送市财政局,经市财政局审核后,在1个月内安排补偿资金,由市财政直接拨付给相关银行。
第十四条 申报材料。
(一)书面申请文件应写明申请补偿的金额、基本情况说明、受偿单位的开户行、账号等。
(二)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和抵押登记证书(如有抵押需提供)、保险合同正本、发放贷款的有关记录或凭证、借款人还款的有关记录或凭证等复印件。
(三)按照金融机构贷款损失管理的相关规定,提供逐级批准的文件以及具体的证明材料。
(四)贷款追偿的相关材料及贷款最终损失补偿审核汇总表;
(五)其他须提供的相关材料。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可通过财政监督、委托审计、委派中介机构等方式,核查金融机构申报的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贷款呆坏账相关材料。对弄虚作假逃避债务或虚报冒领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贷款损失的,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除全额收缴贷款风险补偿金外,将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单位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人民银行、银监分局、工商等管理部门要对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生效。
公开方式: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