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贫困人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跨年代缴问题的复函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贫困人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跨年代缴问题的复函

海南省社会保险事业局:

你局《关于贫困人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跨年代缴问题的请示》(琼社保〔2019〕55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海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 琼府〔2014〕33号)第十一条第二款“参保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费,政府不给予缴费补贴”的规定,是为了避免个人恶意补缴套取政府缴费补贴的情形,旨在引导和鼓励参保人早参保和正常缴费。该条款没有限制政府为困难群体补缴历年欠缴保费并给予缴费补贴。政府按规定为困难群体补缴历年欠缴的保费后,可按补缴年度的标准给予缴费补贴。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9年4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来源: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 日期:2019-04-12 有效范围: 海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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