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市中心城区工业企业结构调整和搬迁改造的补充意见【全文失效】
南府发〔2005〕96号
税谱®提示:根据《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2017年6月30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南府规〔2017〕43号)规定,继续有效。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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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 (公司):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中心城区工业企业结构调整和搬迁改造管理工作,理顺工作程序,加快调整工业结构,加强市中心城区工业企业结构调整和搬迁改造的审批工作,对《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市中心城区工业企业结构调整和搬迁改造的实施意见》(
南府发〔 2004〕86号)中企业结构调整和搬迁改造的审批程序作如下修改:凡列入市中心城区工业企业结构调整和搬迁改造年度计划的企业,结构调整和搬迁改造方案报市中心城区工业企业结构调整和搬迁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土地增值收益补偿比例符合
南府发〔 2004〕86号文件规定的,由市中心城区工业企业结构调整和搬迁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办公室各成员单位联合审批,并负责在综合各单位意见的基础上,根据
南府发〔 2004〕8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下达批复意见;对土地增值收益补偿比例高于
南府发〔 2004〕86号文件规定的,由市中心城区工业企业结构调整和搬迁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意见报市中心城区工业企业结构调整和搬迁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原
南府发〔 2004〕86号文件中有关审批条款的规定与本补充意见矛盾的,以本补充意见为准。本补充意见自下文之日起实施。
二○○五年八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