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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产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管理我市民办高等和中等职业学校建设用地申请的意见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产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管理我市民办高等和中等职业学校建设用地申请的意见的通知
厦府办〔2008〕173号
税谱®提示:根据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和废止及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厦府〔2013〕315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市国土房产局、市规划局、市教育局制定的《关于进一步规范管理我市民办高等和中等职业学校建设用地申请的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八年七月二十九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管理我市民办高等、中等职业学校建设用地申请的意见

厦门市国土房产局 厦门市规划局 厦门市教育局

  根据市土地管理委员会第20次会议精神,现就进一步规范管理我市民办高等、中等职业学校建设用地申请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依照2006年国务院第135次常务会议关于对高等教育采取更加严格的宏观调控政策的要求,鉴于我市可用土地极为紧张,今后我市原则上不再受理、审批民办高等学校的设置申请。

  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及省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办学的相关规定,对已经获得福建省人民政府正式批准并获得教育部批复同意备案的民办高等职业学校予以划拨建设用地的支持。民办高等职业学校生均用地采用建设部、厦门市标准。学校用地采用一次规划、分期供地的方式,在省教育厅批复办学规模后再供地。按照国家教育部《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教发〔2000〕41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审批设立高等职业学校有关事宜的通知》(闽政〔2000〕文285号)以及《福建省审批设立高等职业学校实施办法(试行)》(闽教〔2001〕高9号)的规定,高等职业学校校园占地面积一般不低于150亩。学校后勤部分纳入学校统一管理,不宜委托社会管理。民办学校的土地不得改变用途,不得进行出租、转让、抵押。

  三、对已获准正式建校并已获得部分办学用地但用地面积尚未达到规划用地标准的民办高等职业学校,如该校校园周边尚有可用于扩大面积的用地,可视我市土地资源和学校发展的实际情况,按照“一次规划、分期供地”的方式严格控制供给。如该校园周边缺少可用于扩大面积的用地,相关民办高等职业学校的办学规模必须予以控制压缩。

  四、鉴于我市可用土地资源极其紧张的实际情况,对已超过批准筹建期限的民办高等职业教育项目不予供地;对已经批准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暂不予供地。

  五、民办高等、中等职业学校终止办学,建设用地使用权由市政府收回。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8年7月31日印发
来源:厦门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