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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和配租工作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和配租工作的通知
榕政办〔2014〕16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福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现就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和配租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受理时间和准入条件

  1.鼓楼、台江、仓山、晋安区新一轮申请受理自本通知下发后尽快启动,至2015年2月中旬截止。今后的申请受理工作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会同市民政局结合实际需要适时启动。

  2.申请家庭的收入、财产准入条件为:家庭人均年收入3.2万元以下(含),其中单身家庭年收入上限标准放宽至1.5倍,即4.8万元以下(含),家庭总财产58万元以下(含)。

  3.申请家庭的住房准入条件为:属于城区户籍居民家庭的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含),属于外来务工人员或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的,须在我市城区无自有私房、未租住公有住房。

  上述准入条件市房管局会同市民政局适时调整并报市政府审定后执行。

  4.其它各项准入条件按照《管理办法》和《实施意见》的规定执行。

  马尾区可参照执行或自行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原则上按年度启动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受理工作。

  二、审核配租流程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管理办法》和《实施意见》规定的工作流程和时限,认真履职。主要流程如下:

  1.申请受理。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负责受理在辖区范围内居住的申请人提出的申请。

  2.初审、公示。街道(乡镇)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和初审;经初审合格的,在申请人居住地社区公示7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签署初审意见并将申请材料报区住房保障部门复查。经初审、公示不符合条件的,应通知申请人办理退件手续并说明退件原因。

  3.复审。区住房保障部门自收到街道(乡镇)报送的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家庭成员在本辖区承租公房及自有私房的情况进行查档核实,并同步提请市房屋登记中心、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它区住房保障部门开展核查。上述各参与核查的单位要组织本单位专职人员积极落实,于1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和信息反馈工作。区住房保障部门汇总各单位反馈的核查信息后,对符合住房条件的,将申请材料连同核查的信息一并转区民政部门进行家庭收入、财产认定。

  区民政部门自收到区住房保障部门定期转来的申请材料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民政部门关于收入、财产认定的有关规定提请相关部门核查申请家庭收入和财产信息,核查工作原则上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区民政部门根据核查信息,对申请家庭收入、财产进行认定,提出是否符合准入条件的书面意见并反馈区住房保障部门。

  区住房保障部门收到区民政部门反馈的收入、财产认定结果后,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家庭准入资格、配租户型等提出审核意见,形成书面审查报告上报市房管局。经区级复审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办理退件手续并说明退件原因。

  4.复核、公示。市房管局会同市民政局、监察局(纠风办)及各区住房保障部门、民政部门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由各区住房保障、区民政部门通报复审工作情况,就相关工作程序执行情况进行复核,形成复核认定意见。通过联席会议复核的申请人,由市房管局负责在“中国·福州”门户网进行公示,公示期15日。

  5.资格登记。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申请人,由各区核准保障资格并由市房管局统一登记、批转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同时,由各区住房保障部门将登记获得保障资格家庭的申请审核档案报送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备案。

  6.轮候、配租。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收到市房管局登记保障资格文件后结合房源筹集情况,组织公开抽签、选房活动,并及时通过“中国·福州”门户网公布配租结果。

  三、工作要求

  1.实行属地审核把关。各区政府要确定一位分管领导抓总责,加强区住房保障部门、民政部门及基层住房保障工作机构建设,落实专项工作经费,配备必要设备设施,充分发挥街道(乡镇)住房保障工作的作用。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各区住房保障部门、区民政部门要严格履职,落实申请受理、初审以及多部门联审工作机制,并做好相关信息公开工作。

  2.加强市级统筹指导。市直各有关部门负责协调、指导、推进城区住房保障工作的落实开展。市房管局要会同市民政局组织政策研究,不断完善制度体系,建立健全住房保障信息系统;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要积极筹措、归集公共租赁住房房源,进一步规范配租流程,强化运营管理;市物价局负责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测算工作,及时提出定价意见上报市政府审定。市公安局、工商局、地税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房屋登记中心、国有房产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落实专人负责,积极落实相关信息核查和反馈工作。

  3.严格监管问责机制。各级住房保障部门及相关部门要设立和公布举报电话、信箱,畅通群众监督和举报渠道;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指定专人办理,限时办结。

  各级各部门有关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职,严禁敷衍塞责、推诿扯皮,对行政不作为要依规予以效能问责,严禁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等违纪违法行为,违反工作纪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1月7日
来源:福州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