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平潭综合实验区中高层次人才住房保障办法(试行)》补充规定的通知
岚综管综〔2018〕11号
各片区项目建设指挥部,区直各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区属国企:
根据《
平潭综合实验区关于加强中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
》 (
闽岚综实管综〔2014〕59号
)、《福建省选调生应届优秀大学生工作暂行规定》和《福建省引进生工作暂行规定》(闽委组通〔2017〕92号)等文件精神,按照区党工委管委会2017年第4次党政联席会议和区管委会2017第20次主任办公会议要求,为进一步推动落实购买产权型人才房工作,现对《平潭综合实验区中高层次人才住房保障办法(试行)》(闽岚综实管综〔2014〕60号)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关于产权型人才房的申购对象
1.已认定的平潭综合实验区中高层次人才;
2.平潭综合实验区在编在岗的引进生和博士选调生。
二、关于产权型人才房的销售价格
在人才可享受优惠面积的范围内,按照房产交易评估价格的60%核定。
三、关于产权型人才房建筑面积超标部分的价格
因各种原因导致实际购买人才住房面积超出可享受优惠面积范围的,超标部分销售价格按超额累进方式计算如下:
1.超标面积少于20m2(含20m2)的,超标部分销售价格按房产交易评估价的70%核定;
2.超标面积在20m2--50m2(含50m2)的,超标的20m2--50m2部分销售价格按房产交易评估价的80%核定;
3.超标面积大于50m2(不含50m2)的,超标的50m2以上部分销售价格按房产交易评估价的90%核定。
四、关于产权型人才房的产权办理及回购事宜
1.人才住房适用对象在实验区工作满10年的,所购人才住房的产权可自行转让。
2.人才住房适用对象在实验区工作满5年不满10年的,所购人才住房由实验区指定有关单位回购,回购价格按照回购时房产交易评估价格确定。
其中,评估价格低于原购房价格的,回购价格按照原购房价格回购;评估价格高于原购房价格的,回购价格包含原购房价格和房产增值收益奖励两部分,房产增值收益奖励根据人才在实验区服务年限的变化逐年增加8%。具体算法如下:
(回购时房产交易评估价格-原购房价格)×[60%+(服务年限-5)×8%]
3.人才住房适用对象在实验区工作不满5年的,所购人才住房由实验区有关单位按原购房价格回购,不享受房产增值收益奖励。
原有政策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2018年1月19日